当事人:东方龙康(北京)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 MA01FBUU6C
法定代表人:段俊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广佛寺村广荫 (略) 内平房
经查,你单位和北京 (略) 参与 (略)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北京 (略) 中标,中标金额为49.9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北京 (略)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为你单位的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具体为中 (略) 上查询的“政府采购严 (略) 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 * 年10月16日08时55分。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是本单位的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具体内容、查询时间与北京 (略)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完全一致。你单位和北京 (略) 存在串通 (略) 为。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 * 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 年2月11日,我 (略) 集体讨论。
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与其他供 (略)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 * 年2月11日决定: (略) 以罚款 * 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 (略) 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 (略) 缴纳罚款; (略) 开设账户,也可以转 (略)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 (略) (略) 政诉讼。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 (略) 罚决 (略) 。
(略)
* 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