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方实际完成、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核、监理和发包人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方承诺:*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方不得因此而提出索赔。
1.2*方提供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方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方须在履约期限届满前向*方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方承担。
第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
2.1分项单价: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1.1本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不含增值税单价。
2.1.2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机械设备、材料及配件、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文明施工、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动力费用(燃油、电力等);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用;天气原因、征地拆迁导致窝工费用与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工料机涨价引起的风险费用;临时停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量复核、征地拆迁影响、停水停电、各级各类检查、各类变更设计等待、临时待料、施工配合、工地范围内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地质灾害处理、气候影响等);建设单位、监理等检查引起的停工费用;各类社会保险及伤害险等保险费用;*供材料、周转料、机械设备的看护费用;管理费用;第三方检测时的配合费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方配合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2.1.3增值税单独计列。
2.1.4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增减的工作项目和数量按照双方确认的固定综合单价办理。单价中未列明的项目,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未列明的工作项目*方未签认的,比照《工程量清单》中相类似细目进行组价。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方将根据发包人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方必须严格执行。
3.2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方实际通知时间安排为准。
3.3*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方损失的费用由*方负担;非*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因发包人调整工期等,*方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自担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方可根据施工进度情况适当顺延工期,单价和费用不做调整,*方不得因此向*方提出索赔。
3.4因政府、发包人、*方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或停工、窝工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方不再补偿。
3.5若因*方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在*方催告后仍未整改的,*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选择施工队*进场。*方应在*方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完毕。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退场,*方遗留在项目现场的所有物品视为*方的抛弃物,*方有权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由*方承担;若*方届时仍有人员滞留项目现场,*方有权以合理方式清场,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由*方承担。给*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方重新挑选施工队*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方承担。同时,*方有权扣除*方的履约保证金。
3.6*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方损失的费用由*方负担;非*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第四条 质量标准
4.1 *方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4.1.1 *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4.1.2 *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方承担,若*方拒绝修复、拖延修复、修复不达标准,*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替*方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方有权在应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要求*方另行支付,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4.1.3 *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方,*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每道工序经*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施工现场发生违规行为,*方有权制止和下发暂停施工令。*方、现场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4.1.4 *方及上级部门对*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方进行复查。
4.1.5 *方必须按*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4.1.6 *方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5.1材料供应:
5.1.1本工程*供材料为 : 见专用条款___详见附件四《*方提供材料清单》。超出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材料供应,**双方应在材料供应前确定供应主体,特殊情况下应在供应后30日内确定完毕。除*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方自购,原则上,*方不得超《*方供应材料一览表》代*方购置其他材料,确需发生则视为合同条款发生重大变更,*方必须出具委托代购申请, (略) 审批程序。**双方应提前确定好由*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管理费、质量等级、送达地点以及费用承担主体等,确属*方承担费用的材料价款、管理费由*方从*方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5.1.2*方指定_见专用条款___身份证号:见专用条款 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如需变更领用人,则需将*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等资料在*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5.1.3 *方每月5日以前向*方上报下月*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方自负。*供材料交货地点为*方料库或料场,*方依据材料计划及*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
5.1.4*方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但对其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规定损耗范围的,*方在每期结算时对损耗进行核算,对因*方原因超出额定损耗率的材料由*方按供应价格100%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其中,双方约定的材料损耗率见附件四。
5.1.5 合同明确的*供材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方有权认定*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且*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方自行保管、堆码、遮盖、标识,费用由*方承担,保管、堆码、遮盖、标识应符合*方相关要求,并接受*方监督。所有*方领用的*方材料发生的二次及多次转运均由*方负责并承担转运费用。
5.1.6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方承担。
5.1.7*方将施工用电接至二级配电箱,二级以下配电箱由*方负责;*方提供施工用水接入端口;*方的用电、用水设备、线路、电费、水费由*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如该费用由*方垫付的,*方有权从*方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调整,部分工程受现场条件限制,用水用电*方无法提供接口,用水、用电需*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在专用条款约定)
5.2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5.2.1*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5.2.2*方自备的机械设备需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满足施工需要。*方机械设备进场后、使用前,由**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械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方进场的机械必须服从*方的统一管理。
5.2.3 *方同意:*方中途退场,若*方不使用*方机械设备时,*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无条件退场,不得遗留*方工地,阻碍*方施工,*方怠于撤离,导致机械设备损坏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方承担。
5.2.4*方自购材料及要求:
除合同约定的*方提供的*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均由*方自购。
*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方检验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方的检验不免除*方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方自带的用电、用水、生产、生活等材料、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方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等要求,否则,*方有权要求替换符合要求的材料、物资,费用由*方承担。
*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向*方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如*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方应在*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方承担。
5.3 试验检测
*方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应在*方工地试验室进行试验和检测,其费用由*方承担,根据双方签认的试验检测数量依以下项目和单价在每次对*方结算时予以扣除。*方工地试验室不能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在*方指定的机构进行,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方:
6.1.1 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方农民工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6.1.2 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6.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6.1.4 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6.1.5负责对*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6.1.6 负责依据发包人、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方。
6.1.7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方停工整顿或依据*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6.1.8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6.1.9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6.1.10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方承担,*方在*方的计价款中扣除。
6.1.11根据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及*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方不得因此向*方索赔。
6.1.12监督*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6.1.13如*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因未及时结清费用给*方造成影响的,*方有权暂不向*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6.1.14 *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方。
6.1.15*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方使用。
6.1.16*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方,保证施工需要。
6.1.17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方随时可以向*方发出指令,*方应执行;若*方拒不执行指令,*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方认为*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方可单方终止合同;*方有权要求*方更换*方认为*方不称职的人员。
6.2*方:
6.2.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立即通知*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方负责。
6.2.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方履行请假手续。
6.2.3*方必须配备包括专职安全质量管理员等在内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6.2.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6.2.5自觉接受*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2.6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方办理交工验收。
6.2.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2.8服从*方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在本项工程中,发包人对*方的要求以及*方向发包人的承诺,对*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6.2.9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
6.2.10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计划等并报*方审批;根据*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2.11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方的信誉。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发包人、*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6.2.12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6.2.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方之前,*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方自费予以修复。
6.2.14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方完成,*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6.2.15如需*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6.2.1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2.17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6.2.18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龄;*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方登记;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中特殊工种的资格证及上岗操作证等必须按发包人及当地政府要求提供,若不符合要求,*方可代为办理,*方承担相关费用。
6.2.19*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另*方承诺按照*方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位中职业健康体检,承诺定期(每年不少于1期)组织其管理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体检报告应及时整理并提交给*方的项目部。
6.2.20凡*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方提供以下实名制信息: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方应每月向*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方的检查,以便*方备核。
6.2.21*方必须接受*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应每月及时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单,内容应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资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该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单应经*方驻工地代表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若因*方原因致使*方未将工资代发至农民工手中,由此产生包含但不限于农民工索要工资的非诉、上访、诉讼、仲裁等法律责任由*方承担。
特别说明:*方应根据*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及时对进场人员进行系统登记,并做好日常打卡考勤工作,*方将依据系统考勤情况核定*方民工工资金额,并将实际考勤人数视为*方实际进场资源,若因*方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漏录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
6.2.2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管理规定,*方所有工人工资支付由*方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付,*方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方按月考核农民工并将工作内容及出工人员工天确认表(考勤表)、工资结算支付表(工资表)、付款申请表、劳务班组信息采集表签字盖章后报送*方。
若*方向*方报送的工人工资不实,存在虚假内容,*方应退还虚假部分工资,并按*元/次承担违约责任,拒不退还的*方有权直接从*方应得合同价款中扣除。
6.2.23*方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并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方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6.2.24*方应当安排其班组长在班组成立时与*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并向*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方班组长与*方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及向*方出具的《安全质量承诺书》.中的义务、责任和承诺,视为*方的义务、责任和承诺,对*方产生效力。
6.2.25*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方开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应税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6.2.26*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送达*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方的要求及时向*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方经济损失的,应由*方承担。
6.2.26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2.27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7.1*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发包人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7.2*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方承担相应费用。
7.3*方进场后必须接受*方的安全教育,*方应提供接受教育农民工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方授权委托人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农民工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方应将人员培训的记录报*方备案。.
7.4*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方安全监督和管理。*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方承担,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方报告事故详情。*方应根据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方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7.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7.6需要爆破作业的,*方应遵守经*方和监理审批的爆破作业方案,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并对在建工程和*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作业引发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财产的损失*方承担全部责任。*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7.7*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交工前*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由于*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7.8 *方与*方签订《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8.1*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见专用条款约定) ,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他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8.2*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见专用条款约定)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合同价款等相关事宜。
8.3**双方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方应予以撤换。
8.4双方约定:*方出具并经*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验工计价单,作为施工期间付款的依据,除此之外*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付款依据。*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8.5关于*方项目印章的特别约定:*方项目印章不具备任何经济效力,*方项目印章不用于本合同任何经济事项也不用于结算、付款等事项。
第九条 工程价款的过程计价与支付
9.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9.2办理计价付款前,*方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所支付的工资视为已支付给*方的工程款,*方应于3日内就代付部分向*方提供符合要求且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方有权将未开具发票所涉税额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要求*方另行支付。*方代付的劳务工资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工资,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由*方自行申报并承担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
9.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方支付前,*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验工计价金额向*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15日内提交给*方。*方收到*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方付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方在*方提供发票前先行支付款项的,不视为对本条款约定的变更。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见专用条款约定 。
*方在收到*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完成发票审核前,有权拒付结算款且不会视为*方违约。
9.4*方可随时监督*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方应保证*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必须经*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方有权代其支付,*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有权对*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时进行修正,*方必须接受。
第十条 税务
10.1*方应按合同约定依法纳税。
10.2*方向*方支付结算款前,*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方提供合法有效、正规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方有权拒付。
10.3*方负责缴纳的所有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一条 变更
11.1*方有权根据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方必须认真执行。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1.2 施工中*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 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 (略) 及发包人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方实际完成并经*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方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 *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日内向*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日内不向*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1.5 *方不执行从发包人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方并向*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1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应向*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2*方应在收到*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方应配合*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2.3由于*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2.4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及移交
13.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方认可后14天内,*方向*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2*方收到*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3.3合同封账:最终结算无异议后,双方办理封账手续,签订封账协议。若*方未对*方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提出异议,则以*方计算或者核定的结算资料进行封账。尾款支付在封账协议中约定,但累计支付不得超过总结算价的97%。
13.4特别约定:*方明确知晓,末次结算协议与封账协议是双方结算的唯一形式和依据,经*方审核并*方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方公章(非项目印章)或*方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此之外其他*方代表签字、或加盖*方项目印章的资料均不具有结算性质。*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办理末次结算、签订封账协议;若*方未按照*方要求时限办理末次结算、签订封账协议的,*方有权拒绝向*方支付款项。
13.5过程验工计价仅是每期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无法具体、客观真实的反映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不具有结算性质,最终结算金额应以办理的末次结算及封账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
14.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方承诺:*方对发包人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方。
14.2 若*方在保修期内接到接到*方维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到场进行缺陷修复的,*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另加30%的管理费)由*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时,*方有权向*方索赔。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方付款迟延,*方同意给予*方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方违约且不计息,*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合同履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因*方未履行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方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方充分认识到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的风险,充分理解*方收款的困难,*方完全自愿接受本条款约定,不存在显失公平。
1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2.1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方应赔偿*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5.2.2*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有权拒收或退回,*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方需向*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5.2.3*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方应向*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方需向*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5.2.4*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方需向*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5.2.5*方有义务配合*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安全质量等的检查工作,如果*方拒不配合,由*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方造成的损失。
15.2.6*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方承担,并赔偿*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15.2.7如 (略) 、建设单位或 (略) 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方承担。
15.2.8*方起诉*方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最终裁判金额小于*方起诉及冻结金额的,则就超额冻结*方资金的部分,*方以超额冻结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四倍向*方赔偿损失,自*方被冻结之日起算至冻结解除之日。
15.2.9若*方外欠款单位、个人起诉*方,将*方一并列为被告并冻结*方资金的,*方以冻结*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四倍向*方赔偿损失,自*方被冻结之日起算至冻结解除之日。
15.2.10*方因本项目*方原因被供应、劳务等单位、 (略) 的,*方为应对诉讼而支出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含委托律师的费用、诉讼费)由*方负担。
15.2.11*方违约责任未尽事宜,专用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16.1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
16.1.1出现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6.1.2**双方协商一致。
16.2当合同解除后,**双方按如下约定进行合同解除后的计量、付款和结清:
16.2.1合同解除后,*方将按*方完成的、**方代表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1)单价(扣除*供料和质保金)进行计量。
16.2.2合同解除后,*方将暂停对*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应付款项并扣除有关款项(如质保金、违约金等)后再行支付。
16.2.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方对*方负责,承认并严格按照发包人、监理、*方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文明施工等标准执行,在*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17.2临时工程
17.2.1施工便道由*方统一规划、设计,由*方修建至各工点。施工便道日常维护由*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2 *方应根据施工需要办理通过 (略) 的通行权,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需要*方协调时,*方应积极协助。
17.2.3施工中涉及弃土、弃碴、水系、支挡、围挡等由*方统一规划、设计,由*方修建、维护并承担费用,其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4*方生产生活所用工棚、场地等所有临时工程和设施由*方修建,*方自备设备由*方安装、调试,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5施工用电、用水由*方自行负责,电力、用水等设施(包含变压器、配电盘以上及以下)由*方保管、维护,丢失、损坏的由*方承担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6*方必须自备足够的电源,在网电设施 (略) 电停电期间,由*方自发电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7*方设备、人员调遣及食宿由*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8所有临建设施按照发包人或*方标准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7.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碴、临建工程权属归于*方。未经*方允许,*方不得擅自处置。
17.4因征地、拆迁、监理(含)指令、地方干扰、工艺中断、图纸滞后、材料供应、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及风险由*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项承包单价中,*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方另行索赔。
17.5*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保证*方免于承担因*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7.6未经*方书面授权,*方不得以*方名义或类似*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一切责任均由*方承担。
17.7*方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方,*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按发包人批复(工期顺延、停工费用)给*方补偿。
*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8*方在撤场前,由*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应全部付清,并向*方提供相应凭证。如未付清,在相关方找到*方时,*方应按*方要求及时处理,否则*方有权用*方预留款代付。
*方撤离现场时,应运出自带小型机具并清除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方认可的状态。若*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方承担,*方将从应付*方的款项中扣除。
17.9鉴定。**双方对*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予以鉴定,**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方承担。
17.10*方下属农民工因工资问题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2小时内到*方指定地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方同意由*方会同当地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农民工提供的证据,确定*方的欠薪金额并予以代付,*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代付金额,并由*方在应付*方的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方可向*方追偿;同时,*方应按拖欠工资总额的30%向*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①种方式:①提交 (略) 南山区 (略) 进行诉讼;②由 成都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收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十八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9.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9.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方承担;
(2)*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方承担;
(3)*方和*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方和*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9.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14 天或累计超过 28 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9.5*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方向*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方应每隔1日向*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方向*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如不及时报送,视同*方放弃以上费用的索赔。
第二十条 审计
见专用条款约定。
第二十一条 索赔
2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2*方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方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方索赔。
21.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方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方提出索赔要求。在*方收到*方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方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将归*方所有的部分转交*方。索赔不成功,*方不得以索赔过程中的资料向*方主张索赔。
21.4*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方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方可以及时向发包方进行索赔。
21.5*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方协助时,*方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21.6*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方有权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方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且*方不得就该款项再次向*方索赔。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方承诺:*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有价物品等,不邀请*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他娱乐性消费;不向*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骗取工程款。若*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方违约,*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10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方工作人员向*方索贿的,*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22.2合同签订前*方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原件由*方进行审核。*方审核通过后,*方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2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2.4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22.5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终止。
22.6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方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方应赔偿*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2.7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已充分判断,*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2.8 本合同中涉及*方向*方提交的资料,*方必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视为*方违约并自行承担责任。
22.9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如双方达成具有补充、变更、调整、调价等性质的条款或意见,只能由双方签订正式书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加盖与本合 (略)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余的仅*方人员签字、承诺或加盖项目印章等形式均不发生调整、变更合同的效力。
22.10**双方对*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予以鉴定,**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