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40号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 (略) 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 (略) 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多还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
2、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略) “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省政府关 (略) 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新项目一律不得再引进入区;并严格做到:“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开发区启动区已基本开发完毕,不得再扩大发展;南区主要发展纺织服装(其中印染地块不大于20hm2,废水量不大于1950吨/天)、机械、轻工等产业;北区主要发展轻纺(不含印染)、电子、机械(不含电镀)等产业,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对区内现有机械、电子、纺织等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印染行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其中开发区启动区开发规模不得进一步扩大。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整合现有居住用地,居住区面积不得扩大。
完成不适宜居住地块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特别是处于已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立即搬迁;妥善安置区内拆迁居民,合理布局居民拆迁安置房,确保拆迁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住区,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在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建设足够宽度的生态空间防护林带。
鉴于开发区北区部分用地超出了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片区规划范围,必须在县城总体规划调整后方可开发建设。
4、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省政府 (略) 环保厅等部门 (略) 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启动区、南区由规划建设的燃秸秆热电厂为供热源;北区不规划建设集中供热源,燃用电能、低硫轻质油(含硫率不大于0.3%)、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供热源及区内供热管网建设进度,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实现集中供热后,启动区及南区内现有各企业自建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区内污水先分片收集,再集中至滨海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完成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滨海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
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针对开发区环境现状及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结合《 (略)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有关要求,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
“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获环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核准的企业一律停产,“三同时”设施建设不到位、未经环保核准不得重新投产,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整改;以上工作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或关闭。搬迁或关闭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并确保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企业等的清理整改工作应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略) 环保局验收。
加快实施妇女河、复堆河等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尽快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落实县政府承诺,力争用4年时间,使妇女河、复堆河水质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滨海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15000吨/日)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成投运,2008年年底前启动区、南区、北区内所有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全部纳入处理,关闭、取消其他污水排口。2008年底前完成生物质热电厂及配套供热管网的建设,并拆除开发区所有已建燃煤小锅炉。现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须于2007年年底前搬迁完毕。根据县政府承诺:启动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应于2009年8月底前搬迁完毕,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应于2010年7月底前搬迁(其中阜中小学于2009年6月底前搬迁)完成,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应于2010年8月底前搬迁完毕。未能按时完成各项整改、淘汰、搬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发区不得引进新项目。
6、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开发区内及周围生态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园区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通榆河两侧设置不小于1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淮河入海水道一侧设置不小于10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开发区边界设置50-10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区内沿海高速两侧设置不小于1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黄海大道两侧设置5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
7、落实事故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均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区内各企业须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杜绝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必须的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确保通榆河及当地水环境的安全。
8、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开发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进区企业也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污水排放企业须安装废水在线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 (略) 、滨海县环保监控系统联网。
9、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滨海县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滨海县污水处理厂计划指标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供热源计划指标内。SO2、COD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其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另行核批。
三、你委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开发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