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32号
(略) 交通局:
你局报送的《S250邳州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 (略) 交通厅、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苏交计[2007]27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 (略) 交通厅、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交通厅、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2、合理控制路基高度,优化取、弃土方案。施工场地、取土场、临时堆场应尽可能设在低产田、荒地或主线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表层30cm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便道修筑过程不得损坏周边农田排灌系统,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优化各桥梁设计方案,桥基、桥墩尽可能设置在两岸。跨越京杭大运河、房亭河等敏感水体的桥梁须设计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初期雨水及桥面事故径流收集后引至集水池,集水池应具沉淀、隔油功能,处理后的废水不得直接进入敏感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4、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在居民区、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150米范围内,禁止夜间(22: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5、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物料堆场、灰土及沥青拌和站、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应设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向300米以外;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作业面和道路应适当洒水,选用带有除尘净化设施的沥青拌和设备,确保沥青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6、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施工弃渣、废油等废弃物应排入设置的沉淀池中,严禁排入水体。施工人员营地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须经临时处理装置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施工结束,临时处理装置须及时清理完毕。京杭运河、房亭河、官湖河、彭河、徐洪河、新塘河、双杨河等河流岸边100米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不得堆放任何有害物质和临时弃渣、不得取土。含油废料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7、按照中 (略) (略) 苏北管理处《 (略) 道S250邳州南段与西气东输管道交叉事宜的函》(苏北函[2007]14号)中的要求,对相交地段的天然气管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
8、落实公路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或实施搬迁,减缓公路噪声对沿线保护目标的影响,避免出现扰民问题。对列入搬迁计划的学校与居民应在公路试运行前搬迁完毕并妥善安置;在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四、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你局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