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兰财采字公开招-2024-47 | ||||
二、项目名称:2024年兰考县免费刻章服务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地址: (略) 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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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4年兰考县免费刻章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受理后分别通知了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详细了解该项目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公司于6月28日提交了质疑函,兰 (略) 和河南 (略) 于202 (略) 进行了回复。 经调查,采购人于2024年6月18日发布了该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公告第七条“其它补充事宜(投诉异议)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以线上形式提出质疑。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该项目质疑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分别是:2024年6月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你公司提交质疑函时的时间已经超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和采购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属于无效质疑,这点在质疑回复函中也已提到,因此不符合依法提起投诉的前置条件。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作 (略) 理决定:驳回该项目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
兰 (略) | ||||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