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公开表
公开单位:巫山县 (2024年12月24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略) 县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 (略) 理情况 |
1 | X3CQ* | 投诉人对调查结论不服、不认可。5月17日,向你们督察组书面投诉了“ (略) (略) 在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政策时打折扣、做选择,变形走样”。受理编号X3CQ*。在5月28日,公开情况中公布,经调查我投诉问题不属实。请问督察组调查了的, (略) (略) 依据水电[2021]397号文件“可不退出”条 (略) 18座(巫山就占4座)大型水电站不退出有没有这回事? (略) (略) 按该文件中的“自愿退出”条款又退出了哪几个电站呢?你们应该把已经“自愿退出”电站名字同时公布出来让老百姓看一看。 (略) (略) 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没有打折扣、做选择,为什么重庆“自愿退出”这项1个电站都没有呢?如何给我们老百姓 (略) (略) 这个18比0做法呢?督察组 (略) (略) 等10部门出台的渝水[2022]12号文件中有“自愿退出”条款,巫 (略) 给我复函同意“自愿退出”。如果已落实在行动上,哪还会有投诉,应该是送“感谢信”。督察组 (略) 给我的信访复核意见书,说我 (略) 理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略) (略) 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政策时打折扣、做选择的做法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国家水电[2021]397号文件与重庆渝水[2022]12号文件都明摆在那里,还要用什么来作为事实依据。督察组同时在第十批次公布的巫山千丈岩一级电站违规调 (略) 不退出属实(受理编号X3CQ*),处理意见可以按后出台的水电[2021]397号文件补办手续使其合法。那为什么我公平电站一直都符合正在执行的水电[2021]397号文件“自愿退出”条件,就硬是拒之门外呢?这是对国家政策两种相反的执行方法。请求:一是向督察组申请复查。二是要求与督察组见面,倾听平民百姓的呼声。 | 巫山县 | 生态环保 |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1、 (略) 长江经济带在小水电清理整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手续完善的指导意见》(渝水电整改[2020] 10号)文件精神,洋溪电站在小水电清理整改中手续齐全,无需再整改,不存在重新分类问题 2、洋溪电站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在有效时期内办理到位情况属实。 | 部分属实 | 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予以办理 | 不涉及环保问题,未造成生态破坏,属于政策类问题。按照《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 (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 (略) 规划和 (略) (略) (略) (略) (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于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洋溪水电站用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属于逐步退出生态红线项目。 | 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