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哈巴河县垃圾分类处理及基础设施等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28日-10月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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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33号地区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哈巴河县垃圾分类处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哈巴河县垃圾填埋场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 E86°30′35.12″,N48°0′51.02″ | 哈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疆德 (略) | 项目性质:新建。建设规模:建设处理餐厨垃圾和生活污泥100t/d。主要建设内容有:污泥处理间、污泥堆放槽、生物滤池、辅料堆放车间、分间流水线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项目占地面积为*.77 m2.本项目建设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37.*元,占总投的2.2%。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降尘;因施工人员食宿不在项目区内,不设生活营地,所以施工期没有生活污水产生。生活污水采用防渗化粪池储存,定期用吸污车运往哈巴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管理,按计划施工,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防止浮尘产生,大风天气时禁止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钢筋、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等措施。施工期间需使用混凝土时,可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运行期对分拣破碎粉尘,在破碎上设置集气罩,通过除尘管道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采用连续水平内置搅拌仓式高温好氧发酵工艺发酵,仓为封闭式,只有温度过高打开通风,在通风时喷洒抑臭剂,降低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设备布置,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鸣放高音喇叭,以降低施工环境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施工阶段的要求,如要在夜间超标施工需要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指定日期内进行。运营期低噪声设备、合理安装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设备保养等措施,评价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4)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场地内应设收集建筑垃圾的临时贮存场所,尽量回收其中尚可利用的部分建筑材料,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场。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拖区域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加强施工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及时收集、清运,避免产生污染和水土流失。在分拣过程产生不能发酵的塑料等,产生量约为660t/a运往哈巴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执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5)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划定施工区界限,严禁机械和人员越界施工,减少原地表和植被的破坏;施工生产生活营地内各种建设材料拉运、堆放频繁,对于易产生流失的砂砾石、土方等集中堆放,并进行遮挡防护;根据施工实际需求合理划 (略) 区作业带的施工范围,禁止施工机械的越界扰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弃渣、建筑垃圾等堆放在专门堆场内,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迹地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
阿勒泰*千瓦/*千瓦时(配置*千瓦新能源)储能项目(吉木乃区) | 本项目位于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恰勒什海乡东侧约25km,中心地理坐标为86°28′41.3963″E,47°31′27.2722″N。 | (略) (略) 目部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 本项目建设32台单机容量为6250kW的风机,每台风机旁边设一台箱式变压器,总装机规模200MW;新建1座50MW/200MWh储能电站;新增1×240MVA主变位于《阿勒泰地区2021年*千瓦 (略) 风电项目》升压站(即220kV恰勒什海汇集站)预留位置。储能及风电均通过35kV配电装置接入在建的220kV恰勒什海汇集站,通过220kV恰勒什海汇集站接入220kV吉木乃变电站。新建1座汽车库房和材料库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本工 (略) 从恰勒什海风 (略) 接引,场 (略) 长24km。 |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占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表土剥离堆放,项目施工结束后进行土地整治并播撒当地优势物种草籽(蒿子草、披碱草);风机叶片艳化。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措施,并对施工场地采取金属板拦挡、湿化地面、大风天禁止起尘的露天作业等措施。限制车辆行驶速 (略) 面的清洁,禁止大风天气作业。限制车辆行驶速 (略) 面的清洁,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进行回用;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后,定期拉运至吉木乃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生活废水依托《阿勒泰地区2021年*千瓦 (略) 风电项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4)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施工机械,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禁止夜间运行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远离场界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优 (略) 径、加强管理、选用先进设备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 (5)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 (略) 政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施工期采用垃圾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由施工方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及废旧蓄电池依托《阿勒泰地区2021年*千瓦 (略) 风电项目》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事故状态下的废变压器油暂存于事故油池中,最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严格落实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电磁水平监测;对员工进行电磁环境基础知识培训,在巡检带电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暴露在电磁场中的时间;设立电磁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频率为50Hz的电场、磁场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
阿勒泰*千瓦/*千瓦时(配置*千瓦新能源)储能项目(布尔津区域) | 本项目位于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南侧约5km(风电场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86°51′0.02″E,47°34′55.708″N;升压站中心地理坐标为:86°52′7.736″E,47°37′19.*″N)。 | (略) (略)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司 | 本项目新建风力发电机组96台,单机容量6250千瓦,装机总容量600MW,新建220千伏升压站(含生产区和生活区)1座,包括容量150MW/200MWh储能设施,升压站: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7890m2。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有3×240MVA台主变,二次设备室、35kV配电室、220kVGIS室、110kVGIS室(预留)、SVG室等建、构筑物;生活区有:综合楼、警卫室、附属用房及泵房、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及集水池等建筑物。开关站:分为生产区和储能区,生产区布置有:35kV配电室及二次室、SVG预制舱等建、构筑物;储能区布置有:储能设备(150MW/200MWh)。 (略) 包 (略) (略) ,总长度约为80km。 |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占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表土剥离堆放,项目施工结束后进行土地整治并播撒当地优势物种草籽(蒿子草、披碱草);风机叶片艳化。临时占地恢复原貌,表土回填,植被恢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措施,并对施工场地采取金属板拦挡、湿化地面、大风天禁止起尘的露天作业等措施。限制车辆行驶速 (略) 面的清洁,禁止大风天气作业。限制车辆行驶速 (略) 面的清洁,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餐饮油烟经油烟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2.0mg/m3)。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道路施工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进行回用;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定期拉运至布尔津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并经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夏季用于项目区周边天然牧草地灌溉,冬季存于项目区集水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表2中A级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施工机械,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禁止夜间运行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远离场界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优 (略) 径、加强管理、选用先进设备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 (5)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 (略) 政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施工期采用垃圾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由施工方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及废旧蓄电池依托《阿勒泰地区2021年*千瓦 (略) 风电项目》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事故状态下的废变压器油暂存于事故油池中,最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严格落实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电磁水平监测;对员工进行电磁环境基础知识培训,在巡检带电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暴露在电磁场中的时间;设立电磁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频率为50Hz的电场、磁场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