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略) 监处罚〔2022〕1号 | 田丽红(阿勒泰喀纳斯景区吴佳米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阿勒泰喀纳斯景区吴佳米粉 | *MA78FHQR1M | 田xx | 田丽红(阿勒泰喀纳斯景区吴佳米粉)于2021年10月1日从建伟副食品批发部购进“孟大嫂”牌黄金豆10件,每件共有6袋,每件100元,共计1000元。当事人在2021年使用结余10袋,于2022年6月8日下午开始使用已过期的“孟大嫂”牌黄金豆,至2022年6月8日中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停止使用,共计使用过期的“孟大嫂”牌黄金豆0.4千克左右。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 | |
2 | (略) 监处罚〔2022〕2号 | 李江香(阿勒泰贾登峪景区湘溢海川疗修养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阿勒泰贾登峪景区湘溢海川疗修养中心 | *MA77EELP9M | 李xx | 阿勒泰贾登峪景区湘溢海川疗休养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 (略) 海鸿国际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晓燕水产商行购进冻南美白虾,总共购进了6箱每箱内有8盒,到货时已超过保质期,每箱单价是624元,货值金额总计3744元;2021年4月23日购进了100条“廖妹子”牌臭鳜鱼,每条单价57元,货值金额共计5700元;2021年5月4号购进的9箱“储大师”牌蒙古肉,一箱内有24袋,每箱单价为204元,共计1836元。当事人采购“强民”牌黄金豆和“豫佳”花生碎共一袋,无法提供采购凭证。 当事人在冻南美白虾到货后未售出,购进6箱共计48盒均在当事人冷藏库内存放。当事人在2021年停止经营后将“廖妹子”臭鲑鱼10袋和“储大师”牌蒙古肉25袋带回至李江 (略) 湘溢海川国际酒店的库房内存放,直至2022年5月23日重新将该食品送到当事人后堂冷藏柜内,未开始销售。当事人经营的“强民”牌黄金豆和“豫佳”花生碎是用于自己食用的火锅小料,只在其食品加工区域内存放。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未取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 | |
3 | (略) 监处罚〔2022〕3号 | 新疆喀纳斯白 (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新疆喀纳斯白 (略) | *MA775HBQ2E | 栾xx | 新疆喀纳斯白 (略) (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祁连雪”牌马铃薯水晶粉丝和“金鸝”牌高级黄油由于购进时间较长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经营的“劲霸”牌劲霸鸡汁由于更换后堂地址丢失了部分凭证,所以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经营的“海天”牌味极鲜是2021年7月17日从布尔津县建平海鲜调料购买了2瓶,每瓶单价12元,共计24元。 当事人2022年6月8日变更了后堂的位置,将之前存放后堂库房内的食品全部搬至新后堂内。导致应该处理的过期食品“金鸝”牌高级黄油和“祁连雪”牌马铃薯水晶粉丝 出现在新后堂的货架上。当事人经营的“劲霸”牌劲霸鸡汁未开封使用。当事人经营的“海天”牌味极鲜在进行食品加工的过程中作为调味品进行使用,无法准确说明具体添加到何种菜品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无法准确计算,销售额无法准确计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 |
附件: 喀3决定书.pdf
附件: 喀2决定书.pdf
附件: 喀1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