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 (略) BH#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 (略) BH#8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BZ#
一、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第一章 3.1.7(3)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成员方须满足3.1.1.1资质要求和3.1.2业绩要求,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须满足3.1.1.2资质要求;
现变更为:“(3)联合体中牵头方须满足3.1.1.1资质要求和3.1.2业绩要求,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须满足3.1.1.2资质要求”。
2.第二章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不得兼任) | 资格要求 | 备注 |
施工图设计负责人 | 1 |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 |
岩土工程勘察负责人 | 1 | 注册岩土工程师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人员 |
现变更为: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不得兼任) | 资格要求 | 备注 |
施工图设计负责人 | 1 |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 |
岩土工程勘察负责人 | 1 | 注册岩土工程师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人员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 1 | /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 |
3.第三章 详细评审标准 2.2.1(2)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权重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2) |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 20%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至少包含方案设计,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方案设计负责人)。 注: (1)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4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4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2)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 (3)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项目类型、工作内容、总建筑面积、人员岗位等)的,应另附合同#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可与“项目负责人业绩”重复计分。 (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4的为优(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3的为良(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一般(应赋4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2.5% | 项目负责人业绩匹配度 | 项目负责人业绩1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1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5% | 项目负责人业绩2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2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5% | 项目负责人业绩3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3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5% | 项目负责人业绩4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4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0% | 投标人项目奖项、荣誉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建筑方案设计的成员方)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注: 1.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 (略) 文件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4.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5.投标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3个;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20% | 人员奖项、荣誉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参与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 (略) 文件的截图(颁奖文件或颁奖文件截图须体现获奖人员姓名)。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3.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4.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3个;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现修改如下:
条款号 | 权重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2) |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 20%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至少包含方案设计,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方案设计负责人或方案负责人或建筑方案负责人)。 注: (1)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4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4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2)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 (3)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项目类型、工作内容、总建筑面积、人员岗位等)的,应另附合同#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可与“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重复计分。 (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4的为优(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3的为良(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一般(应赋4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2.5%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匹配度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1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1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5%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2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2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5%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3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3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5%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4匹配度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4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20% | 投标人项目奖项、荣誉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方)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注: 1.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 (略) 文件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4.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5.投标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3个;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20% | 人员奖项、荣誉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参与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 (略) 文件的截图(颁奖文件或颁奖文件截图须体现获奖人员姓名)。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略) 中“全国社会 (略) ”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3.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3个;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4.第五章 一、项目概况中删除“(可考虑设置羽毛球、兵乓球、壁球、网球、攀岩、儿童轮滑训练场、室内泳池等新型体育设施)”。
5.第五章 五、1.(1)方案设计团队要求:
团队专业 | 人员岗位 | 数量 | 要求 | 备注 |
建筑方案 设计团队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 1 |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 |
方案设计人员 | 不少于4人 | 具备至少5个与房地产行业优秀开发企业(以中国房地 (略) 发布的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十名为参考标准)合作的住宅建筑方案设计业绩。 |
现修改如下:
团队专业 | 人员岗位 | 数量 | 要求 | 备注 |
建筑方案 设计团队 |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 1 | /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 |
方案设计人员 | 不少于4人 | 具备至少5个与房地产行业优秀开发企业(以中国房地 (略) 发布的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十名为参考标准)合作的住宅建筑方案设计业绩。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17号
联 系 人:#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4年12月2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