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1. (略) (略) 受衡南县 (略) 的委托,对衡南县县域智慧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因招标上限值原因,现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进行延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待定。
2.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P11 2.2(2)以及P15 1.4.1资质条件2.1(2)中明确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级资质。”即参与本项目设计最低资质要求为具 (略) 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级资质,据了解,目前具备该 (略) 全国不足十家,且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建设智能侧位泊车6134个以及封闭式停车场14个,施工内容 (略) 政 (略) 政道路配套施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资质标准要求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级资质作为本项目投标设计资质的最低要求?
答:本项目设计资质设置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级资质”,并未只限制具 (略) 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级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本项目主要建 (略) 政 (略) 政道路配套施工;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P170“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联合体成员负责图纸设计;合同所有费用的支付均由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申报支付申请资料,发包人根据审定的支付申请资料向联合体各方付款,由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设置的设计牵头不符,是否应删去,在合同谈判中再行商定?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4.6.2条款修改为: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图纸设计,联合体成员负责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所有费用的支付均由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申报支付申请资料,发包人根据审定的支付申请资料向联合体各方付款,由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不得影响本合同所有工程的进度,联合体各成员内部分工不明确导致未能依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督部门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衡南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4-*。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衡南县 (略) ;
地 址: (略) 衡南县云集街道工业园电子产业聚集区4号厂房;
联 系 人:彭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一期5栋803室;
联 系 人:吴芳芳、解斌山、杨锋;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