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经核查,兹有袁媛等5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已不具备第三十九条安全运营条件。11月1日, (略) 发布《 (略) 交通委员会关于拟撤销袁媛等5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并公示满30日。现我委决定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请持证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略) 政务中心交通窗口,逾期或拒绝交回上述证件的,上述证件将自动注销。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5个工作 (略) 交通委员会提出。
(略) 交通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