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我局对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工程环评文件出具审批意见。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7月27日-8月2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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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息 (略)
文件名称:息 (略) 关于《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息环评〔2022〕 (略)
附:
息 (略)
关于《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关于《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息县德汇渣土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 (略) 编制完成的《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我局已收悉并依法受理,公示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工程位于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总投资 *** .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 万元)。工程范围主要包含河道工程、护岸工程等内容,工程总长度4.53km, (略) 桥上、下游各200米暂不整治(为确 (略) 桥安全),实际整治河段河道长4.13km。河段右岸护岸采用坡式护岸,整治护岸长4.13km。
二、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 (略) 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要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审批意见,工程在施工期与营运期重点做好以下几项污染防治工作:
(一)废水治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现 (略) 理,定期清掏用作周边农田灌溉用水;船舶含油污水收集排入接收装置+靠岸后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 (略) 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相关要求;含泥废水采取岸边控水场修建堰沟+末端修筑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排入淮河;疏浚作业区域投放防污帘,减轻疏浚扰动及砂水分离废水排放影响水质。
(二)废气治理:疏浚物暂存场扬尘与运输扬尘采取封闭暂存场、设置围挡防尘网、增设洒水喷头、铲装过程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覆盖防尘篷布、加强交通管控、车辆进出冲洗等治理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要求;燃油机械尾气采 (略) 作业车辆及水面作业船舶运行管理、使用清洁燃油料并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满足《 (略) 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 -2014)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 -2016)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治理: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安装消声器、设置隔振装置、加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加强运输车辆交通管理等治理措施。
(四)固废治理: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箱 (略) 门定期清运; (略) 分用作永久征地范围内护岸工程背侧低洼地整平, (略) 分交由河 (略) 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沉淀池底泥清挖用于护岸工程综合利用;废机油、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经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 (略) 理,避免进入土壤或地表水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五)加强生态防护措施,防止减缓水土流失;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风险措施,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及时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息县 (略) 负责。
六、你单位在本项目环评文件报批过程中,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