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99号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镇705成品油站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1′42.580″,北纬44°17′55.690″。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705泵站的东侧新建天然气掺氢试验装置,为长度2.523km,主管道管径DN100不锈钢钢管环道,新建复热器、减压橇、卸气柱、气体计量与混合撬等设备,新建火炬1座,以及相应配电、自动化监控系统等。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6%。
根据新疆天合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 (略) 呼 (略) 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2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略) 2024年第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在天气干燥、有风等易产生扬尘的情况下,应采取洒水或覆盖堆场等抑尘措施;对运输碎料的汽车采取苫布覆盖、运输车辆定时清洗、谨慎慢行、严格控制运输装载量,同时尽量避免在起风的情况下装卸物料。运营期实验废气通过火炬燃烧后排放,天然气掺氢实验阀组、计量装置等管 (略) 部分逸散无组织非*烷总烃,采用技术质量可靠的设备、仪表控制、阀门等,定期对天然气掺氢实验环道进行巡检。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非*烷总烃浓度不超过4.0mg/m3;站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试压废水用作场地洒水降尘用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站场现有生 (略) (略) 理。生活污水执行《农村生 (略) 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的B级标准。运营期不新增人员,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长时间使用高噪声设备;施工设备选型时,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选用低噪设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料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收集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送至呼图壁县建筑垃圾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呼图壁县 (略) (略) 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 (略) 呼 (略) 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 (略) 呼 (略) ,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 (略)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