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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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转让107辆车辆及53项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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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北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博成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河北区财政局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17 | |||||||||
评估值(万元) | 2446.34 | 账面价值(万元) | 1252.29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 详见附件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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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车辆资产明细表.pdf 设备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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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成立日期 | 2022-03-11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河北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河北区财政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B* | |||||||||
批准单位 | (略) 河北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4-05-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河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1次)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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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6-1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及设备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项目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了解车辆及设备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品质、使用性能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及设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提交包括不限于《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等受让材料。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杨松 电话:*)。意向受让方应于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前的时间内按公式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内。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5)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标的车辆及设备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及设备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7、标的车辆及设备在办理交接过户前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及设备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及设备的保管;标的车辆及设备移交后车辆及设备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及设备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9、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