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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
二、项目名称: (略) 第三十一中小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66号百仁安盛
被投诉人1: (略) 第三十一中小学校
地址:四 (略) 西区清 (略) 78号
被投诉人2: (略) 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西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关于“ (略) 第三十一中小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N*5,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 (略) 参数要求提供“提供具有CNAS或CMA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是自愿检测范围,要求提供非国家未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人要求:修改相关内容重新组织招投标。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该项目于2024年10月9日在四川 (略) 首次发布询价公告。投诉人于10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1月1 (略) 提出投诉。
五、处理结果
我局经调查取证和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CNAS检测报告是由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作为检验依据等而出具的检测报告,该类报告表明该实验室(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等)的检测能力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
CMA是一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略) 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CMA标志表示该实验室具备国家法定计量认证的资质,其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采购人要求提供带有CNAS或CMA的检测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做出的采购需求。
该项目采购需求中并未专门要求供应商按特殊需求定制产品,无需按特定要求生产后送检。 (略) 场调查, (略) 场上有多个厂家生产的该类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同时也具备CNAS或CMA检测报告。因此,不存在“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的情形。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如对 (略) 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 (略) 理决定后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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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