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略) 场秩序, (略) 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绛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绛 (略) 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略)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零售 (略) 标准,充分考虑 (略) 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 (略) 场规律, (略) 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 (略) 无序混乱。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 (略) 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 (略) 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条 零售 (略) 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绛 (略) 域 (略) 街道及城乡结合部,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50米(含);
2.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含);
3.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按照常住村民人口设置零售点,4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400人可以增设1个,空白自然村可设一个零售点。
4. (略) 内(按实际入住情况计算)的零售 (略) 规模设置,现住人口在400人(含)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人口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略) 外围临街房按 (略) 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执行;
5.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 (略) 场、 (略) 场、 (略) 场可设1个零售点,按照固定摊位(门店)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含);
6.车站候车厅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7.旅游景点、度假村等季节性营业场所内,如果没有明令禁止吸烟要求的,年日均客流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8. (略) 、 (略) 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以 (略) 域内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有明确禁烟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零售点可行间距不低于100米(含)。且同时需符 (略) 域的人口、户数、摊位数等标准【参照本条第(一)项标准】。
第十一条 准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情形
1.间距方面给予优抚的情形: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其经营 (略) 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十,仍受总量要求约束;
(2) (略) 内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需在退役 (略) 有详细档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经查验实际经营人为本人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按其经营 (略) 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七十,仍受总量要求约束;对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 (略) 限制。
(3)对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其经营 (略) 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三十,仍受总量要求约束。
(4) (略) 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按其经营 (略) 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五十。
(5)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 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按其经营 (略) 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五十。
(6)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办证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 (略) 的除外。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场所;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十二条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地下室、楼梯间、阁楼、阳台、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 (略) 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 (略) 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含)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 (略) 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略) 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 (略) 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书店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5.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 (略) 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 (略) 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 (略) 规划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 (略) 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本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需由绛县 (略) 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其是否确为“连锁便利店”,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七条 到期不延续客户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参照第三章第十条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2.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身份证明记载信息为准。
3.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 (略) 投资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零售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可行间距测量方式,遵循《 (略)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居 (略) 、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数参考县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社区或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5日发布的《绛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管理办法》(绛烟综〔2023〕第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绛县 (略) 负责解释。
山西省绛县 (略)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