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中鼎安公招(货物)2024-002号
二、项目名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 (略)
地址: (略) 城北 (略) 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22棚4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进宝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中 (略)
地址: (略) 城西 (略) 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22层*室
联系人:李女士、董女士
邮编:*
联系电话:0976-*
四、基本情况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二次)”项目,青海中鼎安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3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青 (略) )于2024年3月21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中 (略) )进行质疑,质疑内容围绕采购文件展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经过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4月3日签收质疑函,其起始当天(2024年4月3日)不计,则本项目的质疑回复期限应是2024年4月10日。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质疑回复函》落款时间为2024年4月7日,采购机构答复期限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相应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4月7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函后对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4年4月 (略) 财政局提交投诉书。
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随后,本机关依托专业投诉处理法律顾问,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
1、投诉人投诉称: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给出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电话,且招标公告未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要求发布。
2、被投诉人辩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合同。且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完全符合青财采字「2020」372号,文件中对财政部门监督电话没有明确要求。
投诉调查1:
投诉人本节投诉中所依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该规范性文件已经于2020年1月3日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予以失效。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依据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与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
1.投诉人投诉称:
公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应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而不是等到评标时由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表述不明确有歧义,导致无法继续评标而废标。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本次废标,耽误采购人时间,对潜在供应商造成各项成本损失。
2.被投诉人辩称: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直至评标当天评标委员会发现技术参数中表述不明确有歧义,导致无法继续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五条,停止评标工作。于2024年3月20日二次公告发布时已进行参数修改。
投诉调查2:
首先,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投诉人未获取采购文件,也未在投标截止日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系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技术参数不明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知停止评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也已经于2024年3月18日发布废标公告后,于2024年3月20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法定程序。其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二次)”项目,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3月20日二次公告发布时已进行参数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
1.投诉人投诉称: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4月12日由于招标工作不严谨,导致采购人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的相应能力,无法代理本项目采购业务。
2.被投诉人辩称:
此项目在开标前依据签署了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书,各供应商均勾选的与所有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尽到核查义务,是供应商自己作出的虚假承诺,并未处罚采购代理机构。且与本项目无关。
投诉调查3: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青海省财政厅名录等级范围内单位,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其次,依据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但本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本次采购项目代理时,并未收到处罚,具备开展代理业务的条件。最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2018-2022年, (略) 第一民族中学实施项目中委托本次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实施过程中,由于采购人间存在管理关 (略) 第一民族中学。该采购项目中,系采购人虚假承诺导致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已经进行形式审查,不存在违规行为,且未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行为代理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1.投诉人投诉称: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4月12日由于招标工作不严谨,导致采购人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的相应能力,无法代理本项目采购业务。
2.被投诉人辩称:
未在质疑事项中,被投诉人未作答复。
投诉调查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四在提起投诉前未经过质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六、处理决定
经核实,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未经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