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东方加油站:
投资人:曾益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98P
地址:台 (略) 北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委托北京 (略) 对你单位汽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未大于等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2020)表2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现场测得的4-8#、3-5#、3-6#加油枪气液比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2020)表4条件判定为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1日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经营状态及现场检查情况);
2.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11日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 (略) 调查询问你单位环保手续及加油站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等相关内容);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9月11日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北京 (略) 对你单位汽油油气回收三项液阻、气液比、密闭性进行检测);
4.营业执照照片1张(2024年9月11日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1日由你单位曾益森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人身份);
6.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1日由你单位曾益森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G(略))1份(2024年9月11日由北京 (略) 提供,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及所检4-8#、3-5#、3-6#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2020)的要求。);
8.快递邮寄及签收截图2张(2024年9月22日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赵跃提供, (略) 收到《检测报告》时间);
10.视听资料2份(2024年9月11日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 (略)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台责改〔2024〕43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油气回收密闭性和4-8#、3-5#、3-6#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 (略)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你单位报送的承诺书,承诺在2024年12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JCSX(略)),证明你单位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和《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的规定,符合《 (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 (略) 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十一项“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 (略) 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飞、孟迪 电话:0412-(略)
地 址:台安县繁荣北街47号 邮政编码:(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