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教育体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内政字[2017]5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旗教育体育局内设执法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旗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旗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旗教育体育局主动公示教育执法科室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费用的用途、明细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所有教育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均在额济纳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旗内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旗教育体育局机关设置公告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教育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教育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3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旗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和法制安全股负责全旗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旗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旗教育体育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旗教育体育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推行。
第十六条 旗教育体育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教育体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学地址 | 法人代表 | 备注 |
1 | 旗中学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郭铁 | |
2 | 旗小学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曲江波 | |
3 | 旗职业中学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齐力 | |
4 | 旗蒙古族学校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呼格吉勒 | |
5 | 旗幼儿园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汤玉琴 | |
6 | 旗蒙幼儿园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格根塔娜 | |
7 | 旗口岸幼儿园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张星华 | |
8 | 蓝精灵幼儿园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杨浩炎 | |
9 | 思睿幼儿园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刘静 | |
10 | 启航教育培训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毛彩凤 | |
11 | (略)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茹奋刚 | |
12 | 英瑞特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张欢 | |
13 | 小胡杨艺术团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肖凤 | |
14 | 佳音艺术学校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刘太祥 | |
15 | (略) |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 赵峰 |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行政许可 | 0300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普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略)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 (略) 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三个月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三个月 | 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0300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普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个人 | 当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03003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普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旗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社会组织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三个月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三个月 | 4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03004 | 教师资格认定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普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 (略) (略) 、自治区、 (略)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br>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 (略) 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旗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旗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考试报名考务费(高中会考)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额济纳旗招生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实行分成的函》(冀财综〔2010〕160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文化科目8元/人.科、实践科目5元/人.科 | 自然人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实行分成的函》(冀财综〔2010〕160号):文化科目8元/人.科、实践科目5元/人.科 | |
行政监督 | * |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普教股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旗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 事业单位、自然人 | 10个工作日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 额济纳旗职业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室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0]7号)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 事业单位、自然人 | 无 | 无 | 否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 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民办学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 教育体育局 | 旗内民办学校 | 遵纪守法、办学条件 学校章程 内部管理 财务状况 教学质量 学校事项变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2 | 行政征收使用管理 | 1、《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略) 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12〕42号)高考考试费,150元/人 2、《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4号)一、中考报务考务费收费标准由每人55元调整为每人85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实行分成管理,其中,4.7元试卷费及备用试卷费(备用试卷费按每套4.7元标准收取) (略) 级财政专户,80.3元(含备用试卷费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中考报名考务费包含报名、考试及招生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实行分成的函》(冀财综〔2010〕160号) | 旗教育体育局 | 各级各类学校 | 是否按规定收费;收费使用情况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账目核查 |
3 |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年10月12日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 旗教育体育局 | 各级各类学校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
行政执法事项办事指南
为做好我旗的教育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教育违法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教育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的具体工作由旗教育体育局普教股和职成教股负责,由主管副局长直接领导。
第二条投诉举报方式包括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举报方式应采用多渠道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坚持24小时受理教育违法举报投诉制度,上班时间、节假日由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第四条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准确地向投诉举报者解答有关政策和通报处理情况。
第五条建立投诉举报统计汇报制度,每月将统计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举报投诉受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填写统一设置的举报受理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应该认真登记;举报人不愿透露姓名和身份的,应当尊重举报人意愿。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对重要线索或突发事件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应即时报告有关领导,并按领导意见及时办理。
(三)分办及移送。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对重大案件,由相关科室成立案件调查小组进行专案调查;对一般案件,在3 个工作日内要求执法人员查办。对于不属于教育违法范畴的举报案件,应该告知举报人。
(四)督办。举报案件的查办应按照文教育违法案件稽查程序办理。承办的执法人员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能超过3个月。办公室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案件办结完毕后,应该在3日内对处理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备后建立案卷归档。
(六)告知和回复。电话咨询内容可当场答复,如涉及需要调查处理的内容,应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回复举报者。
第七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单位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太久,已明显无法查证的;
(三)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信息的;
(四)其他不属于教育执法受理范围的。
第九条 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人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案件办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地处理举报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严格对举报者及举报内容保密。不将举报内容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受理人员应将举报的时间、内容、位置、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尽可能记录清楚。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科室及联系方式:
1、电话联系方式:
办公室: 0483-*
2、书信联系地址:
通讯地址:额济纳旗学党群大楼四楼
收件人: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邮编:*
2019年7月1日
额济纳旗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执法证号 | 备注 |
1 | 教育体育局 | 王红霞 | 旗教体局党组成员 | * | |
2 | 教育体育局 | 嘎毕雅图 | 旗教体局副局长 | * | |
3 | 教育体育局 | 苏德 | 旗教体局副局长 | * | |
4 | 教育体育局 | 郭健 | 旗教体局副局长 | * |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局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公开平台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法制安全股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责任科室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 (略) 一份。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三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要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关代为送达。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交被委托的有关机关,并做好记录。被委托的有关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有关机关将《送达回证》退回办案机构。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 (略) 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教育体育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办案机构每年7月30日前将上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整理归档,12月31日前将下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整理归档。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制安全股和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额济纳旗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目 录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
(一)立案报告
(二)教育行政处罚事项内部审批表
(三)教育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教育执法意见书
(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九)陈述笔录
(十)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教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二)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三)教育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四)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十五)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十六)教育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十七)教育行政违法案件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十八)当场处罚决定书
(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教育行政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十一)催告书
(二十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三)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四)行政处罚卷宗封面
(二十五)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档案目录
二、文书案号编号规则
所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均用一个案号,该案号由各立案科室统一编号。
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依顺序由行政区划简称+执法类别+年度+流水号码组成。流水号由自然数构成,不得空号或使用虚号。流水号由各执法科室统一编制。法制安全股在案件核审通过后,应在案件核审表备注栏中赋予本案流水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流水号可由执法科室自行编制,但应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实际简易程序案件数报法制安全股。
三、文书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全旗教育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