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标 (略) 丰台区汽车 (略) (略) 7号楼京蒙大厦一层餐饮区域、二层,出租面积约1685.77平方米。一层为商业用途,仅可作餐饮使用。二层房产为办公用途,二层不可作厨房,不能使用明火。本次出租标的包含部分设备,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设施设备的修缮、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方应按照各项设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所租赁设备的结构、外观,如需改变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设备结构有影响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出租房产面积误差调整租金。 2、本次出租资产不得用于从事传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因违反约定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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