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12号 池州盛和信拓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池州盛和信拓 (略) 散装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池州盛和信拓 (略) ,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东河园,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平方米,购置万能升降台铣床、卧式车床、花键轴铣床等生产设备约100台(套),新建生产车间、办公用房、仓库以及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等建筑,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环保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50千米带式输送机和200台散料堆取料机的生产能力。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7月10日以青发改〔2023〕295号文对池州盛和信拓 (略) 散装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7-*-04-01-*。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打磨工序侧方位安装集气罩,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工序和烘干工序分别设置在密闭的喷漆房和烘干房内并配套建设负压引风装置,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企业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后排 (略) 送至青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性能良好设备,采取合理的平面布局及必要的隔声、减震等治理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切削液、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不超过0.354吨/年、烟(粉)尘不超过0.3942吨/年。 五、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12号 池州盛和信拓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池州盛和信拓 (略) 散装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池州盛和信拓 (略) ,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东河园,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平方米,购置万能升降台铣床、卧式车床、花键轴铣床等生产设备约100台(套),新建生产车间、办公用房、仓库以及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等建筑,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环保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50千米带式输送机和200台散料堆取料机的生产能力。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7月10日以青发改〔2023〕295号文对池州盛和信拓 (略) 散装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7-*-04-01-*。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打磨工序侧方位安装集气罩,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工序和烘干工序分别设置在密闭的喷漆房和烘干房内并配套建设负压引风装置,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企业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后排 (略) 送至青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性能良好设备,采取合理的平面布局及必要的隔声、减震等治理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切削液、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不超过0.354吨/年、烟(粉)尘不超过0.3942吨/年。 五、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