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老虎坝至马头桥镇供水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5日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新宁县老虎坝电站
承包人(全称): (略)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新宁县老虎坝至马头桥镇供水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新宁县老虎坝至马头桥镇供水工程 。
2.工程地点: 新宁县老虎坝至马头桥镇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新宁县老虎坝至马头桥镇供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管道开挖回填,闸阀井3处,排气阀井5处, φ250PE管(1.0MPa)3175m, φ200PE管(1.0MPa)7750m,闸阀,排气阀,无负压变频泵;压力表;流量计,控制柜,新建泵房3座,304不锈钢稳流罐,架空线路等(详见施工图及财评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为:管道开挖回填,闸阀井3处,排气阀井5处, φ250PE管(1.0MPa)3175m, φ200PE管(1.0MPa)7750m,闸阀,排气阀,无负压变频泵;压力表;流量计,控制柜,新建泵房3座,304不锈钢稳流罐,架空线路等(详见施工图及财评工程量清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佰***万*仟*佰***元*角*分 (¥ *.68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肖祥平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1 月4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新宁县老虎坝电站会议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 地 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鉴证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湖南 (略)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完整图纸,具体内容以设计图目录为准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 (绿色)安全文 明施工方案、专项环境保护方案、工程验收申请和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月报、周报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七日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该项目部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该项目部承包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该项目部承包人办公室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该项目部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以现场为准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现状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依法依规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 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
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我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合同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全权负责人。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项目开工七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承担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二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重要部位的设备、材料需采用国内一线品牌。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在合理期限(含缺陷责任期)内无偿修复到位。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 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 期限内无偿修复到位。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直接在工程价款中 扣除。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 在保修 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 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肖祥平 ;
身份证号: *517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湘*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湘建安B(2018)*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行使本合同条款中所指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3 天内。为 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 (略) 住建厅 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 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0%。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绿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留下影像资料, 混凝土工程未签发浇灌令的,不能擅自浇筑混凝土, 否则需重新检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 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 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含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监管部门规定及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项目开工后七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违约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的 1%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50 年以上一遇的气候灾害, 以国家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农民工工资支付
8.1 施工单位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发放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因项目确实需要变更的情形,按相关程序审批,*方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项目和子目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增加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相同或相似亦采用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再下浮;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重新组价计算;
(3)重新组价部分:清单漏项及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及确定造价的原则重新组价确定造价;
1)工程按程序审批,工程量按实签证;
2)计价约定:
A、《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信息》施工同期新宁县有相应材料预算价,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信息》新宁县的预算价执行;《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信息》施工同期新宁县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可按照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信息》 (略) 的预算价格执行;施工同期《邵阳建设造价信息》中,新 (略) 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由发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 (略) 场调查取得的有 (略) 场价格后提出变更项目材料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程序调查核实后签认;
B、消耗量按2020年“ (略)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 (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 (略) 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办法以及湘建价[2020]56号文的规定执行;取费(税)按湘建价[2019]47号、湘建价[2019]61号文、湘建价[2022]146号文等文件按一般计税法执行,并按中标价下浮率取定综合单价不下浮。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3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现场签证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款执行;(3)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7款执行;(4)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中标价的15%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按实签证,造价按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乘工程量执行;承包范围外的 工程量按实签证,工程造价按 2020 年“ (略)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2020 年“ (略) 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 年“ (略) 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办法以及湘建价[2020]56 号文、湘建价[2022]146 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组价取定总价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计量周期按月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的间隔为每 个月一次。发包人代表接到报告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监理单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 况核实已完合格工程量并签证,并同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配合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进场工工后付中标价预付款15%,工程量完成一半后付中标价款的30%,完工验收后累计付足(含变更、签证、索赔等)的80%工程款,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待发包人完成进度款审核后支付。项目最终财评完成后支付至财评金额的97%,合同价款的3%为质量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可选择银行保函、电子增信方式替代。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按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应每月申报工程款计划,每月 25 日前 按发包人要求填报资金计划申请表。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
份,含完成的月工程量统计报表及完整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经监理人确认后,向发包人报送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4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迟一天,发包人赔偿承包人2000元,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后按通用条款执。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 15 日内, 除了 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三份。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结算经财政评审出具评审结算结论后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 28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6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根据建质[2017] 138 号文件约定,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签订时 (略) 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等外部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本建设项目停工或延误工期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双方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
(2)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依据资料以及未在《最终工程结算书》、《最终结 算审核报告》签字确认,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赔偿责任最高金额不超过本项目签约合同价的5%。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的大风、一天 200mm 以上或三天 450mm 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 450mm 以上、疫情(如 新冠病毒等影响因素)及政策性影响因素等。地震 (略) 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雨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5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略) 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新宁县老虎坝电站
承包人(全称): (略) (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新宁县老虎坝至马头桥镇供水工程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