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委托四川 (略) 招标代理的梅白镇联合村2022年“春风村”式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在招标公告挂网公示期间收到潜在投标人询问,经核实: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第7.3.1条暂列金金额与招标清单金额不一致;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附件五:项目管理机构评分表(综合评估法)内人员要求(职称需提供职称评审红头文件和三证一表)所需内容表述不清楚。
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及补充解释如下:
1、原文件内:
7.3.1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 %。 (2)招标控制价 *.21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100 %,保函担保占 100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其他要求(该项内容仅适用于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注:(1)履约担保的形式不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略)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6年)、《 (略)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7年)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
修改为:
7.3.1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 %。 (2)招标控制价 *.21 元。其中:暂列金额 0元,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100 %,保函担保占 100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其他要求(该项内容仅适用于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注:(1)履约担保的形式不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略)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6年)、《 (略)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7年)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
2、补充解释:
职称需提供职称评审红头文件和三证一表要求中的三证一表具体内容为: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职称评审表(申报表)。
除以上内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长宁县梅白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