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盐源县泸沽湖大道东路段汽车客运中心站房屋出租-新站二楼 |
标的名称 | 凉山州盐源县泸沽湖大道东路段汽车客运中心站房屋出租-新站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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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EA*-4 | 出租底价 | 34.603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1-2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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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一、标的位于盐源县泸沽 (略) 段盐源县汽车客运站内,距离主城区3公里。盐源县汽车客运站于2021年2月开始投入使用,目前站内及周边尚无餐饮、住宿、超市、零售百货类等配套服务。标的情况详见《出租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每次0.*元,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标的简介 | 一、标的位于盐源县泸沽 (略) 段盐源县汽车客运站内,距离主城区3公里。盐源县汽车客运站于2021年2月开始投入使用,目前站内及周边尚无餐饮、住宿、超市、零售百货类等配套服务。标的情况详见《出租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每次0.*元,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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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34.603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出租明细表》。承租期满,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且标的物及标的物装修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时,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原数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有违约或侵权行为,出租方有权直接扣划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及时补足。 二、承租方在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搬离租赁资产; ⑵承租方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⑶承租方已结清标的物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通讯及消防安全等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⑷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⑸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标的物租赁合同的。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2年(不含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自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后续租金,承租方应于每年租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全部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租赁期间,如标的物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到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承租方向出租方报告后由出租方确认,出租方确认后由出租方负责修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标的物的安全、水、电、卷帘门、窗、小面积漏水、消防设备等由承租方找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如标的物有倾倒危险或其它安全隐患威胁到承租方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如确认无法修缮的,**双方应当立即解除合同,承租方撤出租赁标的物,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未到期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清租金后,承租方方能取得合同规定期限的标的物有效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承租方如需装修,必须向出租方提交其书面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允许,签订补充协议后,在不损坏标的物主体结构及租赁标的物的完整性、功能完备性的前提下,承租方可自费自行找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装修。 五、租赁期间,承租方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建筑物穿墙打洞,不得损坏标的物的梁、板、柱,凡未经出租方同意造成建筑物损坏的,出租方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追究承租方责任并赔偿造成建筑物损坏的所有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在装修时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承重极限,不得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任意加大荷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七、租赁期间,标的物内部需进行装修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符合物业管理要求,方可进行,因装修而办理许可证、损坏设施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标的物外部进行的任何施工行为必须依法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八、租赁期间,承租方在装修店招店牌时应当到相关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时承租方要确保安装的店招店牌安全可靠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并做好日常的安全维护工作,凡因承租方装修及维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害的,承租方应当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九、无论是承租方主动终止租赁或者出租方经营发展需要收回标的物并终止租赁,承租方对该标的物装修改造形成的所有资产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按装修改造后的标的物现状无条件交回出租方,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政府部门要求拆除,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租赁期满后,经出租方同意的室内、外装修装饰物品除可移动的物品外其他附着物均归出租方所有,如承租方确需拆除自费装修部分,承租方必须恢复标的物原貌、保证标的物的完整性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交还出租方。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出租标的的不动产证尚在办理中,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等影响出租的情形。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分别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 三、出租业态、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 出租业态:各标的出租业态详见《出租明细表》。承租方从事的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租赁期限:2年(不含免租期)。 3.免租期:(新站社会停车场内场地、新站客车停车场南面修理厂东侧场地)无免租期。其他标的免租期为3个月,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内,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4.租金按年度支付,租期内租金不变。 四、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现状、水电、通信、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五、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六、租赁期间,如出租方因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及修建、扩建、改建等需要收回房屋的情况,出租方须提前两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未到期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向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七、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签订治安联防责任书和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按期交纳相关费用。 八、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持标的物四周通道畅通,根据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九、租赁期间,承租方不能将标的房屋转让、转租或分租他人,一旦出现转让、转租或分租的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标的物,承租方已交未到期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出租方不向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出租方在承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付清全部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移交标的物。 十一、租赁期满,如出租方继续对外租赁的,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二、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十四、标的查看联系人:朱斌 ,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1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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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曾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