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
1、说明
江苏金 (略) 受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委托完成了对“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 (略) 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本文文本内容为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和江苏金 (略) 承诺本文本与报批稿全文完全一致,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和江苏金 (略) 承诺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本文 (略) 门审查后,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和江苏金 (略) 将可能根据各方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开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门批准的“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为准。
2、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
(3) (略) 属行业:49 卫生 (略)
(4)项目内容: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进行划拨,占地面积为 *** .4平方米,本 (略) 会福利用地(A6),兼容医疗卫生用地(A5), (略) 综合楼,地块划拨后具体建设项目必须另行申报。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看,项目建设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报告表全文
(2)报告表全文查阅期限: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胡淼
联系地址:昆山市 (略) (略)
5、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江苏金 (略)
评价机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 (略) 恒生 (略) (略)
联 系 人:徐工
联系方式: *** @@@ q.com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纳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意见反馈
(1)反馈方式
即日起,公众可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不接受与环境无关的问题)。
(2)反馈时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8、信息发布有限期限
1、说明
江苏金 (略) 受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委托完成了对“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 (略) 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本文文本内容为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和江苏金 (略) 承诺本文本与报批稿全文完全一致,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和江苏金 (略) 承诺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本文 (略) 门审查后,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和江苏金 (略) 将可能根据各方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开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门批准的“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为准。
2、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划拨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
(3) (略) 属行业:49 卫生 (略)
(4)项目内容: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 (略) 东侧,小夏驾河南侧地块进行划拨,占地面积为 *** .4平方米,本 (略) 会福利用地(A6),兼容医疗卫生用地(A5), (略) 综合楼,地块划拨后具体建设项目必须另行申报。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看,项目建设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报告表全文
(2)报告表全文查阅期限: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昆山市 *** 家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胡淼
联系地址:昆山市 (略) (略)
5、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江苏金 (略)
评价机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 (略) 恒生 (略) (略)
联 系 人:徐工
联系方式: *** @@@ q.com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纳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意见反馈
(1)反馈方式
即日起,公众可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不接受与环境无关的问题)。
(2)反馈时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8、信息发布有限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