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略) 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1 | (略) (略) |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无 | (略) 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材料 |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 * ] * 号》第 * 条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和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白蚁防治单位应 (略) 、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防费用中提取 * %包治基金, (略) (略) 门、 (略) 、白蚁防治单位 * 方监管的白蚁防治单位专用账户。 |
2 | (略) (略)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1、中标材料;2、与市、县建设(环境卫生) (略) (略) 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略) 令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十 * 条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 (略) 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 *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略) 驶及装卸记录仪;(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 (略)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驶证;( *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 (略)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略) 令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十 * 条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 (略) 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略) 驶及装卸记录仪;(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 (略)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驶证;( *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 (略) 。 |
3 | 城市生活 (略) 置服务审批 | 1、中标材料;2、与市、县建设(环境卫生) (略) (略) 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略) 令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十 * 条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 (略) 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略) 驶及装卸记录仪;(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 (略)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驶证;( *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 (略)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略) 令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十 * 条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 (略) 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略) 驶及装卸记录仪;( *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 (略)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驶证;( *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 (略) 。 | ||
4 | (略) (略)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 | [部门规章]《 (略) 关 (略) 决 (略) 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略) * 号令)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
土地使用权批文(由证照库提取)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部门规章]《 (略) 关 (略) 决 (略) 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略) * 号令)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 ||||
5 | (略) (略) | 工 (略) 市绿地、树木审批 | 无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 《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 * 十 * 条 (略) 政许可, (略) 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略) 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规划总 (略) 门意见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主席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略) 市、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略) (略)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 (略) 门划拨土地。 第 * 十条 在城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
6 | (略) (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 * 次修正;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 * 次修正)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 (略) 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 * 次修正;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 * 次修正) 第 * 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 (略) 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略) (略) 令第 * 号公布, * (略) 令第 * 号修订) 第 * 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略) 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略) , (略)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
7 | (略) (略) | (略) 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建设项目绿地不足) | 无 | (略) 门意见 | [法规]《 (略)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 * 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 * )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 * 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 * 十;位于 (略) 区的,不低于百分之 * 十 * ; ( * ) (略) 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 (略) 区的,不低于百分之 * 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 * 十 * ; ( * )红线宽度大于 * 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 * 十;红线宽度在 * 十米以上 * 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 * 十 * ;红线宽度在 * 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 * 十; ( * )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 * 以上百分之 * 十以下; ( *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 * 地面积的百分之 * 十; ( * ) (略) 、花圃的绿化用地 (略) 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 * 。 第十 * 条:旧 (略) 内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要求,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 * 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绿化用 (略) 分按照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在同 * 等级地段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
8 | (略) (略)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无 | 因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 (略) 门的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略) 令第 * 号修订) 第 * 十 * 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 (略) 统 * 管理,分别养护。城 (略) (略) (略) 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 (略) 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 (略) (略) (略) 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略) (略)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9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首次申请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升级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延续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简单变更(不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新设合并)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略) 间重组分立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增项 | 《营业执照》副本 | 《 (略) (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 ] * 号)第十 * 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级及以下)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定_延续 | (1)《营业执照》副本 (2)近 * 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修正。)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 | (略) (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级及以下)_资质证书变更 | (1)《营业执照》副本 (2)近 * 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修正。) 第十 * 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 日内,向 (略) 门办理变更手续。 | |
* | (略) (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级及以下)_申请 | (1)《营业执照》副本 (2)近 * 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修正。) 第 * 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 (略) 门备案: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企业章程; ( * )验资证明;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 )房地 (略) 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 (略) 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 (略) 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
* | (略) (略)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_资质申请 | 《营业执照》副本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 (略) (略)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_资质延续 | 《营业执照》副本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_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变更) | “ * 证合 * ”的《营业执照》副本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 | (略) (略)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_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营业执照》副本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发布, (略)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备注:本部门 * 年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总量 * 件, * (略) 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件量6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