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
1、承包标的年保底承包金挂牌价及保证金:
标的序号 | 承包标的 | 承包面积 (㎡) | 首年年保底承包金挂牌价(万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标的1 | 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5#商铺 | 95㎡ | 10 | 5 |
标的2 | 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6#商铺 | 95㎡ | 10 | 5 |
标的3 | 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13#商铺 | 77㎡ | 5 | 3 |
标的4 | 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14#商铺 | 77㎡ | 5 | 3 |
标的5 | 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15#商铺 | 77㎡ | 5 | 3 |
标的6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5#商铺 | 104㎡ | 17 | 5 |
标的7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6#商铺 | 102㎡ | 17 | 5 |
标的8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7#商铺 | 102㎡ | 17 | 5 |
标的9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8#商铺 | 55㎡ | 9 | 5 |
标的10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9#商铺 | 125㎡ | 21 | 10 |
标的11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14#商铺 | 81㎡ | 14 | 5 |
标的12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4#商铺 | 217㎡ | 15 | 5 |
标的13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5#商铺 | 217㎡ | 15 | 5 |
标的14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6#商铺 | 282㎡ | 20 | 10 |
标的15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7#商铺 | 110㎡ | 8 | 3 |
标的16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8#商铺 | 117㎡ | 8 | 3 |
标的17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9#商铺 | 416㎡ | 29 | 10 |
标的18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10#商铺 | 276㎡ | 19 | 5 |
标的19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11#商铺 | 500㎡ | 35 | 10 |
注:以上承包标的分别发包。同一承包申请人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报名单个标的或多个标的,报名多个标的的,需针对每一个标的交纳足额竞价保证金。
2、服务区业态经营概况
本次发包的业态主要为A区商业综合体一至三层部分闲置商铺项目,经营场所为简装场地,需承包方自行组织场地装修。
(1)区位、权属
驿坂服务区A区坐落于 (略) 境内(G15沈海高速福泉段K2202),是沈海高速入泉的北大门,占地面积253亩,A区总投资4.74亿元,总建筑面积为3.*平方米。
(2)车流量
2024年1-5月份,驿坂服务区A区高速主线日均断面流量为*辆,日均入区车流量约为2857辆,入区率约为9%,人流量约为8571人次。国道侧日均断面车流量达*余辆。
3、经营位置、范围与方式
(1)经营位置:
(略) 境内(G15沈海高速福泉段K2202)驿坂服务区A区(福州往泉州方向)综合体一至三层。其中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将各商铺面积预留25%区域作为仓库,仓库部分仅收取物业费。
本次发包商铺经营面积及仓库面积如下(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位置 | 标的序号 | 商铺号 | 经营面积 | 仓库面积 |
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 | 标的1 | B位:5#商铺 | 95㎡ | / |
标的2 | B位:6#商铺 | 95㎡ | / | |
标的3 | C位:13#商铺 | 77㎡ | / | |
标的4 | C位:14#商铺 | 77㎡ | / | |
标的5 | C位:15#商铺 | 77㎡ | / | |
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 | 标的6 | A位:5#商铺 | 104㎡ | 35㎡ |
标的7 | A位:6#商铺 | 102㎡ | 34㎡ | |
标的8 | A位:7#商铺 | 102㎡ | 34㎡ | |
标的9 | A位:8#商铺 | 55㎡ | 19㎡ | |
标的10 | A位:9#商铺 | 125㎡ | 42㎡ | |
标的11 | A位:14#商铺 | 81㎡ | 27㎡ | |
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 | 标的12 | C位:4#商铺 | 217㎡ | / |
标的13 | C位:5#商铺 | 217㎡ | / | |
标的14 | C位:6#商铺 | 282㎡ | / | |
标的15 | C位:7#商铺 | 110㎡ | / | |
标的16 | C位:8#商铺 | 117㎡ | / | |
标的17 | C位:9#商铺 | 416㎡ | / | |
标的18 | C位:10#商铺 | 276㎡ | / | |
标的19 | C位:11#商铺 | 500㎡ | / |
(2)经营范围:
①位于A区商业综合体一层(国道侧一层)发包商铺(即标的1-标的5)经营范围除便利店、药材、保健品业态外,其他业态均可。
②位于A区商业综合体二层(高速侧一层)发包商铺(即标的6-标的11)经营范围除餐饮、服饰、便利店、电玩、药材、保健品业态外,其他业态均可。
③位于A区商业综合体三层(高速侧二层)发包商铺(即标的12-标的19)经营范围,经营 (略) 、药材、保健品业态外,其他业态均可。
④每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若项目有征集到意向承包方,发包方将于信息披露结束次日组织意向承包方现场勘查,意向承包方需告知发包方拟承租经营的业态,否则发包方将对其资格审核不予通过。
(3)经营方式: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
4、(风险)提示
承包标的以现状发包,承包申请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承包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承包申请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5、首年年保底承包金:承包金采用年保底承包费+超保底营业额部分提成方式(保底营业额指未经扣除成本费用支出的销售收入额)计取。各商铺各年度超过保底营业额部分提成比例具体详见附件4。
挂牌价为承包标的首年保底承包金底价,各承包申请人须对首年的保底承包金进行报价,根据承包申请人报价的溢价率对后续年度的年保底承包金进行同等比例上浮(注:溢价率=(承包申请人报价-挂牌价)/挂牌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年度年保底营业额=年保底承包金÷超保底营业额部分的提成比例。(各商铺各年度保底营业额具体详见附件4)。
6、承包期限:
(1)本项目承包期均为5年(含2个月装修期),其中固定承包期为3年,合同激励期为2年;每个承包年度的具体承包起止日以《承包合同》约定为准。其中装修期内免收保底承包金。
(2)合同激励期考核:从固定承包期末年(第三合同年度)开始对承包人营收进行逐年考核,达到或超过第三年合同年度年保底营业额考核指标要求且合同期内履约良好的延长一年承包期。考核期内低于上述指标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7、承包金及项目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承包金:每个合同年度的承包金分两个阶段进行收取,承包方应在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内按竞价后的对应年度的年合同保底承包金向发包方支付;该合同年度结束后,根据项目年营业额情况再收取提成计取方式部分的承包金。首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首年合同保底承包金。
(2)物业费:物业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进行收取,每平方米收取的标准为22元/月(暂定,届时根据商业综合体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取),由发包方统一收缴,承包方自收到发包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缴足物业管理费。
(3)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首年保底承包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到期无违约事项60个工作日内退还。因承包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4)水电费:承包期内的用水用电,按表计量,由发包方统一收缴,承包方自收到发包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缴足水电费,其中,水、电费按表计量,水、电费在当地供水、供电部门计费标准基础上另加10%管理及线损费。
8、合同签署: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承包合同》。
二、承包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承包申请人应满足的一般资格条件
1.承包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承包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 (略) 查询情况承包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承包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的结果】;
3.承包申请人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经济违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包和分包经营;
5.承包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少于*元;
6.承包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为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最近一年度“相关行业100强企业”;
②最近三年度入选全国500强企业;
③国家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显著地域特征的地方特产龙头企业所经营的品牌;
④授予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传统老字号等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⑤具有典型地方特色、体现风土人情的文创潮品;
⑥符 (略) 服务区业态发展趋 (略) 红业态;
⑦国内连锁门店达到50家以上的;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存在资产关联关系的承包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承包申请。
8.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条件
承包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申请无效:
1.企业法人 (略) 征信失信名单的;
2.近3年来, (略) 场监管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3.近2年内曾经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与高速系统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5.在高速系统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承包申请人(承包方)应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一)承包方经营投资
1.承包方应自行负责承包项目所需设备的购置,有关承包项目经营所涉及的装修、标识标牌设置等原则上不改变整体装修效果,装修方案需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涉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项目场地为简装交付,承包方需自行组织场地装修。发包商铺装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装修期间免收承包金。承包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方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的装修、装饰、改造、改良、添附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发包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3.承包方需对仓库进行有效物理隔离,仓库部分不作经营场所使用,其装修方案须报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承包方应当在承包第3年对商铺的店容店貌进行必要的翻新装修,翻新装修方案须报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经营要求
1.承包方应遵守福建 (略) 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区内的规章制度。承包方应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
2.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应服 (略) 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经营,在合同期间须投保安全责任险,经营过程中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有权根据责任事故的情况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包方所售商品价格不高于同品牌同城旅游景点或者交通枢纽连锁门店价格,所有商品售价须报备发包方。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承包方对所售商品品质负全部责任。
4.承包方自身有统一品牌着装的,应当使用承包方的统一品牌着装。
5.承包方逾期支付承包管理费的,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承包方按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承包管理费的0.1%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日以上且逾期支付数额(含承包管理费和逾期违约金)达*元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继续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并停止水电供应;7日后仍未补齐的,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6.承包方不得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包用途的,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负责进行加固并承担加固费用。未按要求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所需费用。
7.承包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或抵押,一经发现,所得收入应归发包方所有。未按要求限期收回或上缴转包、分包等所得的,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8.承包方不得利用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同时移送有权行政机关处理。
9.承包方不得故意损坏承包标的物造成损失或者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赔偿损失或自费修复、加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修复或加固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承包方不使用统一收银系统故意跑(漏)单的,一经发现,按规定收取不少于3倍的项目当月日均营业额或跑(漏)单金额的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1.承包方实际经营范围或品牌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在合同规定经营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立即整改,并按从事上述经营行为所得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2.承包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被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不少于3个月承包金的标准收取违约金,承包期内达到3次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3.承包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承包方原因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当解除合同,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4.发包方改制、重组的,原则上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
15.因服务区改扩建(含局部提升改造)需对经营区域进行拆改的,承包方可免责提前终止合同或者按实际停业时间顺延承包期,顺延承包期不超过因改扩建造成的实际停业时间。
16. (略) 建设规划、城市更新改造 (略) 改扩建需要拆迁、土地收储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承包方需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移交。
17.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
出现上述1-13项合同解除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承包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协商不成的,发包方可以 (略)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收银系统要求
1.承包方在经营期间应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统一使用发包方的收银系统,监控范围需覆盖收银台及周边经营场所,监控信息与收银数据应接 (略) 服务区智慧管理系统,按要求日报收银数据并上报日结账单。收银、监控设施增添费用,由承包方负责,且需符合发包方要求。
2.发包方可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收银系统进行盘点,抽查收银小票与实际营业数据是否相符。
3.承包方应加强收银管理,杜绝出现不通过指定收银机进行销售等收款行为,如发现未按指定收银方式进行收银,出现跑单、漏单等现象,每发现一次,按规定收取不少于3倍的项目当月日均营业额或跑(漏)单金额的违约金;合同期内出现三次未按指定收银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承包方及法人列入福 (略) 黑名单,拒绝日后 (略) 一切合作。
(四)风险管控
1.承包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承包项目承包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发包并承包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发包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发包标的建筑面积以实地移交为准,若实际建筑面积与发包文件内所述面积略有偏差,不对承包金进行调整。
3.承包申请人需自行分析项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承包申请。且本项目为非排他性经营,发包方有权根据商业发展、行业管理需要,另行开展类似项目发包或自营,承包方不得以发包方开展或引进上述项目对其造成影响为由干预或主张任何权利。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五、竞价保证金:详见“一、1、承包标的年保底承包金挂牌价及保证金”。
六、公告期限: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14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5年8月1日征集到承包方或另行公告为止)。
七、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9月14日17:00时。有意参加竞价的承包申请人请在公告期内联系我中心经办人员获取《竞价须知》。《承包合同》等详见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联系人:邓先生、赖先生;
电话: 0591-*、*;
地址: (略) (略) 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监督电话: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