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九濂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万英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HQTY3H
地 址: (略) (略) 十里街道黄土岭村罗家洼3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现查明:
当事人 (略) 主要经营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等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与赛得利(中国) (略) 签订 (略) 置合同,接收赛得利(中国) (略) 以及赛得利(中国) (略) (赛江西工厂)的煤灰,处置费用为每吨20元,最终转运至下游的江 (略) 综合利用。2024年9月19日当 (略) (略) 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九江老庐山水泥厂内1250平方米场地用于粉煤灰存放,租期1年。当事人自2024年9月21日开始至调查时总共接收赛得利(中国) (略) 以及赛得利(中国) (略) (赛江西工厂)两家公司约6500吨煤灰, (略) 处置能力有限,其中约1000吨煤灰存放于老庐山水泥厂租赁房内,剩余约5500吨煤灰均在室外露天存放, (略) 置费用共计#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粉煤灰约5500吨,处置费用为20元每吨;
3.资产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江西省庐山水泥厂用于粉煤灰存放,租赁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4. (略) 置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收集的粉 (略) 置费用为20元每吨,处置方法为用于制作水泥等建材;
5. (略) 置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 (略)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收集贮存固体废物,但当事人擅自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 (略) 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6号),告知 (略) 拟 (略) 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视为放弃。
(略) 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因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将露天堆放的粉煤灰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合理、过罚相当原则”、《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当事人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 (略) (略) 或者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九江经济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