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桐柏县强胜钻井岩屑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9号
桐柏县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桐柏县强胜钻井岩屑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3]001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强胜钻井岩屑处理项目位于桐柏县埠江镇前埠村,租赁中国石化集团河 (略) 闲置厂房,建设年处理钻井岩屑30000t,年产水泥砖5000万块/a项目。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烘干废气:项目烘干机所用燃料为天然气,烘干设备为密闭设备。要求建设单位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另将直筒烘干机强制排气口与收集管道密闭衔接,烘干废气收集后经1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措施后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级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筛分及暂存仓进料废气:要求建设单位在筛分机进出料口及顶部和暂存仓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筛上物破碎工序废气:要求建设单位在破碎机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上述废气经措施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配料废气:要求建设单位在配料机上方设置三面遮挡的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混料搅拌废气:要求建设单位在搅拌机进料口安装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经1套袋式除尘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上述废气经措施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生产车间、原料库密闭;厂区道路、作业场所硬化;落实进出车辆冲洗,并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
2、废水
岩屑堆存渗滤水经10m3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水泥砖生产线的搅拌工序;成型砖养护废水经2m3的沉淀池沉淀后回用;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的车辆冲洗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2m3的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烘干筛分设备、搅拌机、配料机、制砖机等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装置,合理车间及厂区布局,设置专门消声隔声设备,加强生产车间外绿化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各沉淀池沉淀泥砂、岩屑烘干生产线筛上物经收集后回用于水泥砖生产线;成型工序散落物料及成型砖转运过程中产生的破损砖体,经收集后回用于水泥砖生产线搅拌工序;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转运处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NOx:0.0675t/a;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