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宋集镇明桥行政村安徽碗北 (略) 院内一小化工厂 :
地址: (略) 临泉县宋集镇明桥行政村安徽碗北 (略) 院内
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该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泉县宋集镇明桥行政村碗北 (略) 院内一小化工厂现场没有生产,但存在生产痕迹,气味刺鼻。生产车间内存放有设备及生产原料,包括料罐6个,反应釜4个,电源启动开关箱6个,一处搅拌池,货物叉车1辆,片状氢氧化钠袋330包、碱水吨桶60桶、原料石灰41吨包、工业盐16袋,运输罐车1辆,经现场调查,该化工厂前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渣通过罐车倾倒至厂区西南方向经度:115.2383,纬度:32.8610一地头沟内 ,沟内废液渣呈咖啡色并且粘稠气味刺鼻。经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2年版》废液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5废碱,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350-35)。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现场情况和倾倒现场情况;
2. 2024年5月21日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该加工厂现场情况和倾倒现场情况;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加工厂的料罐设备6个、电源启动开关箱3个,反应釜设备1个、搅拌池电机1台,运输罐车1辆,货物叉车1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从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该加工厂,在此期间,你加工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 5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