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位于松江区泗泾南拓 (略) 区21-01地块35班小学项目上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 (略) 、区建管委、 (略) 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 (略) (略) )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 (略) 会同区建管委、 (略) 、区总工会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组成了上海 (略) “7·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略) 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事故单位概况
(一)工程承发包情况
1.2021年1月, (略) 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区新 (略) 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松江区泗泾南拓 (略) 区21-01地块35班小学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3911万元( *** 亿 *** 仟 *** 佰 *** *** *** 万 *** 仟 *** 佰 *** *** *** 元)。
2.2021年4月,上海 (略) 与 (略) 有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了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48万元( *** 佰 *** *** *** 万 *** 仟 *** 佰零 *** 元 *** 角 *** 分)。
3.2021年4月,上海 (略) 与上海 (略) 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为该项目提供桩基劳务服务,合同价款按实际结算。
4.2021年2月,上海 (略) 与上海松江区新 (略) 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该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85万元( *** 佰 *** *** *** 万元整)。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 (略) (以下简称“基强公司”),2010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 (略) 4幢103-3,法定代表人:王小丰,注册资金:人民币2200万元整。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业务,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基强公司安排刘良平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
2. (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2001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注册资金:人民币 *** 万元整。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总承包等业务,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二十冶公司安排喻华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
3.上海 (略) (以下简称“协恒公司”),2007年3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 (略) (略) B区171室,法定代表人:张顺武,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等业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 级资质。协恒公司安排高军担任该项目总监。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1日,上海 (略) 组织了一台振动打桩机至该项目进行型钢打桩作业,上海 (略) 组织劳务人员配合作业。9:10时许,振动打桩机夹住型钢(工字钢)一端向下打桩过程中, (略) 位发生断裂,断裂的型钢倾倒压住一旁的指挥人员龚子亮,现场人员见状立即开展施救并拨打120,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龚子亮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龚子亮,男,53岁,湖北省沙洋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 (略) 以南、 (略) 以东的松江区泗泾南拓 (略) 区21-01地块35班小学项目工地内,工地内停着一辆振动打桩机,机身印有“IAXIS470LCH”,大臂向下,前端有一抓手并设有铁链。振动打桩机北侧有一工字钢,一端上附有泥土,另一端有 (略) 分血迹,该端工字钢外表面有焊接断裂的痕迹。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配合振动打桩机进行型钢打桩作业过程中, (略) 位发生断裂,断裂的型钢倾倒压住施工人员,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基强公司未 (略) 报验打桩设备,未对型钢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未发现型钢存在焊接受损情况,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二十冶公司对桩基专业分包单位统一管理不力,对打桩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消除打桩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协恒公司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打桩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这 (略) 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 (略) 理建议
1.基强公司,未 (略) 报验打桩设备,未对型钢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未发现型钢存在焊接受损情况,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略) 门对其作出 (略) 罚;
2.二十冶公司,对桩基专业分包单位统一管理不力,对打桩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消除打桩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 (略) 门对其 (略) 理;
3.协恒公司,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打桩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 (略) 门对其 (略) 理。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 (略) 理建议
1.刘良平,基强公司该项目项目经理,未 (略) 报验打桩设备,未对型钢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未发现型钢存在焊接受损情况,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未及时消除施工人员未及时撤离吊装区域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略) 门对其作出 (略) 罚;
2.喻华,二十冶公司该项目项目经理,对桩基专业分包单位统一管理不力,对打桩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消除打桩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 (略) 门对其 (略) 理;
3.高军,协恒公司该项目总监,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打桩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 (略) 门对其 (略) 理。
七、整改意见
1.基强公司要严格执行《基坑围护方案》的要求, (略) 报验大型机械设备,要对型钢等材料开展必要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相关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2.二十冶公司要全面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协调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协恒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力度,督促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