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2.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如果涉及到与会员单位合作并且会员单位做受让登记、收保证金的,此处名称应该是会员名称)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同上)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资产占有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如有)及转让方(资产占有方)要求签订的其他协议。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拆除保证金(如有)和交易服务费(如有)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资产占有方)转付交易价款。 4.转受让双方在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并共同向中心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说明。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保管责任即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搬运、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6.中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标的可能存在零部件灭失、无法正常使用情形,转让方按照资产现状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转让方不对资产的完好性和质量状况等负责。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 8.本次转让标的受让方回收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略) 理。 9.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10.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