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郴州 (略) 《郴州 (略) 废旧泡沫回收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办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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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郴州 (略) 废旧泡沫回收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长冲创新创业园 (略) 厂房内 |
建设单位 | 郴州 (略) |
项目概况 | 郴州 (略) 拟投资建设的郴州 (略) 废旧泡沫回收加工生产线建设项 (略) 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长冲创新创业园 (略) 厂房内,项目总占地面积2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20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原料堆场、成品暂存区、固废暂存区等。其生产工艺为:原料分拣清理→破碎→加热拉丝→冷却→切粒包装,去油后的樟木片即为樟木残渣,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泡沫颗粒5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运营期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主要废水为冷却水和生活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 (略) (略) , (略) 第一&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2、项目运营期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废气为破碎粉尘和热熔造粒产生的废气。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拟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热熔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在顶部设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二相关限值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 中无组织排放标准,厂界有机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 3、项目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切割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设置操作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须加强固废管理。项目原料分拣产生的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外排。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后外售回收单位。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标准。 5、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0.*t/a。 6、项目运营期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范建设排污口,设置统一标志;制定监测计划,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各类污染事故发生。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营。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