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6号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民法典》第45号主席令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
受理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 |||||||
办理部门 | 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是否可预约办理 | 是 | |||||||
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 是 | |||||||
窗口办理地址 | 新化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厅 | |||||||
网上办理地址 | http://**:7388/home、http://**:7388/home | |||||||
窗口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1.0738-#;2.网上咨询地址:湖南 (略) :http://zwfw-http://**.cn/ | |||||||
投诉方式 | 1.0738-#;2.网上投诉地址:湖南 (略) :http://zwfw-http://**.cn/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 |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是否可容缺受理 | 容缺受理时限 |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 说明 |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否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否 |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否 | 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提交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1规定的程序执行,适用该程序的,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更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 | 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 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
特殊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是否可容缺受理 | 容缺受理时限 |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 情形说明 | |||
特别程序 | ||||||||
收费情况 |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住宅登记费80元每件、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每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
结果领取方式 | 当场领取/窗口自取/邮寄。涉及给付、补助类事项,应注明钱款发放方式。 | |||||||
特殊注意事项 | ||||||||
流程图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