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及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政法委发布时间:2024-01-3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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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对兴和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如下: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调整
1.阶梯水量确定
兴和县居民用水阶梯水量以家庭居民用户为单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2.阶梯价格安排
根据国家《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 (略) 居民生活用水比例为1:1.5:3,阶梯水量确定为: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8立方米(含8立方米),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8-12立方米(不含8立方米,含12立方米),第三级水量每月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上(不含12立方米)。以上阶梯水量每户均按3人核定。
3.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月度为计量缴费周期。实施居民阶梯水价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用户安装的水表为计量单位。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4人(含)以上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计量周期各阶段水量基数相应增加,则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薄和实际居民证明,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4.阶梯水价成本公开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内蒙 (略) 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委价字〔2011〕2487号)要求,我们在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时,已经认真展开了成本监审和实施成本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5.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兴和县居民生活用水户,凡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均实施阶梯水价。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调整后方案的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二、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兴和县供水企业收缴水费时,凭当地民政部门和工会出具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相关证件,居民用水执行第一阶梯水量(每户8吨以内)和第一阶梯水价。
三、宣传引导
兴和县自来水供水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阶梯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广大居民对阶梯水价政策的了解,以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供水企业和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阶梯水价制度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评估主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单位为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张小平
电话:*
五、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内蒙古 (略)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盛世嘉华C座7楼
联系人:李成
电话:*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兴和县城镇居民。
主要征求公众对阶梯水价调整方案的态度,征求公众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的看法,主要关注可能存在问题。公众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1.阶梯水价调整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2.阶梯水价调整对环境、生态的影响。
3.阶梯水价调整对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您认为还需补充的其他方面意见和诉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及时间
1.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
2.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以信函、电话等方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和评估单位联系反馈。
3.公众对阶梯水价调整有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内蒙古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