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崇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 面积 (公顷) | 容积率 (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
1 | 1、本地块应根据《 (略) 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安装屋顶光伏,2022年起新建党政机关、学校、工业厂房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2、本地块内设置垃圾箱房及其它环卫相关工程按照《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技术要求》执行。 3、本地块应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4、本地块应设置屋顶绿化,屋顶绿化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的30%,具体按沪绿容[2014]393号文执行。 5、本地块应满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略)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站设置规范》的相关要求。 6、本地块BIM建设管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的要求,本地块需采用BIM技术;应用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6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45%。 7、本地块应按《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9]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造。 8、意向单位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9、本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10、本地块需配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整体教学用房,涉及十二项必配校舍项目面积*平方米、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平方、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平方米、教职工生活用房面积补助*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其中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包含国家级上海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变化和综合治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平方米、省部级农 (略) 农业重点实验室3000平方米、省部级热带病防治澜湄联合实验室3000平方米、省 (略) 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800平方米、 (略) 食品工程中心3000平方米、 (略) 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3000平方米);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包含作物表型 (略) 5000平方米、种 (略) 5000平方米、大 (略) 及繁育基地5000平方米、农业人工气候室2000平方米、农业种质资源库3000平方米、动物健康与诊疗中心5000平方米、疫病防控与生物安全研究中心5000平方米、全健康创新协同转化中心3000平方米、全健康生物与耐药基因监测样本库2000平方米、智慧能源与大数据研究中心5000平方米、碳捕集利用与新能源研究中心5000平方米、废弃物资源化研究中心5000平方米、专职科研人员办公及基本研究用房9000平方米);教职工生活用房面积补助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包含国内教职工生活用房6000平方米、外籍教师生活用房面积*平方米);其它用房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略) 校实验实方米、学术交流中心5000平方米、 (略) 3000平方米、学生创新活动中心3000平方米、科普展示及教学陈列(碳中和科技展示中心、生态科普展示馆、全健康成果VR展示厅、崇明生态岛科普展示)5000平方米。 |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2年11月22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单位: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蔡先生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式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 (略) 规划和自 (略) 站(http://**.cn) (略) 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略) (略) 201号)予以发布。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