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力资源和 (略) ,兰 (略) 组织人事和 (略) ,市直有关部门,市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承训主体: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63号)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技能兰州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管理, (略) 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促进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 (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兰 (略) 域内各类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略) 校、 (略) 校、普通高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兰外职业培 (略) 范围内设有办公、教学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也可申请备案。
二、备案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主申报、市县联审、统一公布”的原则进
行备案。各培训主体可 (略) 、产教融合共同体、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优势资源申报备案。
三、备案条件
(一)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且有意愿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培训中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必备的培训基础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培训场所,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5.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略),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教师,其中理论教师与实方米,并配备计算机、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4.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师资队(略)( (略) 创业培训师资库入库师资),其中须有2名以上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师资,并设有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专职师资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退休人员担任专职教师不得超过同一职业(工种)专职师资的1/2,且不得超过机构备案专职师资总数的1/3。
5.具有5名以上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主、创业指导师、市场监管或税务专家及财务会计、法律服务专家等),能够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跟踪服务。
申请资料:
1.《 (略) 创业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3);
2.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 (略) 站公布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检合格文件复印件;
3.管理人员花名册、佐证资料,师资队(略)花名册及身份、学历、相关证书复印件,专职教师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兼职师资需提交有效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具体参照技能师资备案条件执行;
4.满足教学需求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5.培训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卫生防疫等)。
(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已公布的在兰各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等建设方向对应的职业(工种)无需备案,建设方向之外的职业(工种)备案条件按照“(二)技能培训实施机构”执行。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开展2025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略) 人社部门提供申报表明确的建设方向并对应相关职业(工种)。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
(略) 各项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的单位,应按以下渠道分别提交备案资料:
1.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向企业注册所 (略) 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承接技能培训项目的单位, (略) (略) 提交备案申请。
3.承接创业培训项目的单位, (略) 就业训练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二)审核
备案受理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备案条件,进行材料审核和复核。
(1)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备案的, (略) 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复核,通过后向社 (略) (略) 职业能力建设科报备。
(2)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的, (略) 校、 (略) 校、普通高校在其开设专业范围内直接认定,培训基础能力采取承诺制,不再现场复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其办学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且年检合格的不再现场复核。
(3)创业培训机构备案的不再现场复核(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及兰外职业培训机构除外)。
(4)兰外培训机构备案需提供购买租赁在兰场地的相关材料,并由工作人员视频核对或现场复核。
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 (略) (略) 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审定,形成汇总表(附件4)等备案材料。各技能培训主体申请备案职业(工种)按照办学许可、师资等级、设施设备申报培训等级。
(三)公布
经会议讨论审定后, (略)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备案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退出机制。公布后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备案 (略) 范围内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备案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需 (略) 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培训。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业培训中心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相关职业(工种)的培训。2025年备案机构名单未公布前, (略) 补贴性技能和创业培训可由2024年公布的备案机构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实施2025年补贴性培训 (略) 人社部门备 (略) (略) 报备后方可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略) (略) 要充 (略) 域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培训需要, (略) 内有参与补贴性培训意愿的培训主体认真准备备案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真正把力量雄厚、经验丰富、设备完善、专业性强的机构推荐出来。各培训主体(除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于2025年1月6日—1月9日 (略) (略) 提交申请资料, (略) 、市就业训 (略) 县(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审核,技能和创业培训提交资料地 (略) (略) (略) 28号服装大厦8楼会议室,逾期提交不再受理。
(二)加强日常监管。 (略) (略) 要加强对承 (略) 培训项目的备案培训机构的指导及日常管理,做好培训申报、开班审核、过程监管、资料存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略) (略) 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培训机构要自觉 (略) 人社、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培训人员组织管理,做好开班申请、培训实施、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等工作, (略) (略) 、 (略) 报告办学、师资(专职)、场地等变化情况,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人社部门及时将有 (略) (略) 职业能力建设科:
1.擅自超备案许可职业(工种)范围开展培训的;
2.办学条件发生变化后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或专职师资不符合要求的(专职师资发生变化未报备、开班审批备案专职师资与培训时专职师资不一致的);
3.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教学、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未经上报随意变更教学计划,或存在合班教学、培训学时不足、参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授课教师师资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
4.未按照创业培训标准组织培训和后续创业服务管理的;
5.拒不接受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指导管理的,或拒不配合各级巡视巡察、审计监管的;
6.备案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混乱的;
8.一个年度内因培训质量、教学管理等问题被学员投诉3次及以上,经核查属实的;
9.培训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法 (略) 相关规定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暂时退出备案机构目录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恢复进入备案机构目录;整改不达标的退出备案机构目录或取消部分备案职业(工种)。
(三)完善退出机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质注销或年检不合格的,自动退出备案机构目录;年检时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间暂时退出备案机构目录,整改验收合格并公布年检结果后重新进入备案机构目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备案机构目录,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1.提供虚假办学许可申请机构备案,或提供虚假师资申请培训开班的;
2.出租、转让备案机构资质或转包、分包培训项目的;
3.以虚报培训人数、虚报培训时长、拼接培训视频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
4.一个年度内被3次责令整改,或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
5.未按照备案审核的培训标准组织培训教学和开展后续服务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联系方式:
(略) 职业能力建设科 0931-(略)
市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科 0931-(略)
市就业训练中心创业培训指导科 0931-(略)
附件: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