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22〕15号)、《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5〕12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19日工作日均可受理。
二、申请地点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地址: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住建局一楼110办公室)。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及标准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 (略) 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6.5元/㎡;低收入家庭:每月5.5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家庭:每月3.5元/㎡。
四、申请条件
租赁补贴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应当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或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18㎡;
3.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从申请截止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5.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具有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或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18㎡;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即29947元-49911元(2022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49911元/年)。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16.68万元(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略) 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高于30万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不高于10万元(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5.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松阳县城区以外本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 (略) 居住证》;
2.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须持有助理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不高于49911元。 (略) 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高于30万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16.68万元;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不高于10万元(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6.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60个月;
2.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 (略) 居住证》;
3.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不高于49911元。 (略) 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高于30万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16.68万元;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不高于10万元(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6.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一)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法定情形。
六、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
(二)家庭成员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七、其它事项
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汽车、房产转让等年限日期核定均以本次申请截止日为时间节点。
咨询电话:0578-*、0578-*
附件1、附件1、新就业-2023年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附件2、外来务工-2023年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附件3、社区-2023年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doc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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