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Y | 实施编码 | *K**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K**Y03 | 实施主体编码 | *K*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http://**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http://** 查询电话:0776-*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咨询方式 | 0776-*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6-*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 ||
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第十一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略)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 (略) 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暂无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 号)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发改委 | 0776-*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略) 右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6号发改委窗口 | (略) 、 (略) 、 (略) 公共汽车 (略) 口站下,步行400米 (略) 新政务服务中心 | 查看地图定位 |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目核准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1样本2 |
网上办理深度 | (略) 收件, (略) 受理, (略) 办理, (略) 咨询, (略) 预审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
(略) 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略) 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其他,投资审批 | 服务主题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别程序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 (略) 令第673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略) 投资主管部 (略) 有关部门提出, (略) 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略)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 (略) (略) 人民政府规定。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08〕102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略)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6]72号) | |
条款号 | 暂无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暂无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04〕20号) | |
条款号 | 暂无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请示文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项目申请报告 | 空白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中外投资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无 | 其他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投资意向书,增资、 (略) 董事会决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由审批窗口复印存档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 查看更多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略) 规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查看更多 |
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 (略) 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项目是否取得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才能提交申请?
解答:答:是。
常见错误示例: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 (略) 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问题:项目单位在提交核准材料到政务窗口前,如何获取项目代码?
解答:答: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 (略) 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 (略) 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