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Y | 实施编码 | *K**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K**Y02 | 实施主体编码 | *K*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http://**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http://** 电话查询:0776-*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咨询方式 | 0776-*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6-*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 ||
权限划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三条: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八条: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略) 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 (略) 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全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 (略)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七、按照 (略) 、 (略)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按照 (略) 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略)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暂无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 (略) 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发改委 | 0776-*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略) 右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6号发改委窗口 | (略) 、 (略) 、 (略) 公共汽车 (略) 口站下,步行400米 (略) 新政务服务中心 | |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略) 发改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见附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略) 收件, (略) 受理, (略) 办理, (略) 咨询, (略) 预审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
(略) 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略) 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投资审批 | 服务主题 | 暂无 |
行政复议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别程序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6]72号) | |
条款号 | 暂无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暂无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 (略) 令第673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略) 投资主管部 (略) 有关部门提出, (略) 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略)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 (略) (略) 人民政府规定。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08〕102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略)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04〕20号) | |
条款号 | 暂无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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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项目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略) 规划意见或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选址意见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手续,如实提供真实材料,报告真实信息。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
受理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 (略) 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自治区会不定期更新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无特殊规定,应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解答: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自治区会不定期更新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无特殊规定,应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常见错误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自治区会不定期更新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无特殊规定,应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问题:哪些投资项目需要核准?
解答: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自治区会不定期更新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无特殊规定,应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常见错误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自治区会不定期更新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无特殊规定,应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