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H *** F ***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侯 琪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胡钰琳、张敏
招标人: (略) 经济开 (略)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F ***
* 年 * 月
目 录
第 * 章 招标公告.......................................................... 3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 * 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第 * 章 招标公告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勘察-设计- (略)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已由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经济发 (略) 以雅 (略) 审批【 * 】 * 号、雅 (略) 审批【 * 】 * 号、雅 (略) 审批【 * 】 * 号、雅 (略) 审批【 * 】 *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略) 经济开 (略)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补助资金及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 % ,招标人为 (略) 经济开 (略) 。 (略)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 (略) 。
1.2本招标项 (略) 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经济发 (略) 核准(招标核准文号为:雅 (略) 审批【 * 】 * 号、雅 (略) 审批【 * 】 * 号、雅 (略) 审批【 * 】 * 号、雅 (略) 审批【 * 】 * 号),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 (略) 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 ***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通 (略) 。
2. (略) 范围
2.1项目名称: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 。
2.2项目概况:
茶盘路工程: (略) 市支道全长约 * .4米,宽 * 米及相关附属工程;
永兴 * 路工程: (略) 市支道全长约 * 米,宽 * 米及相关附属工程;
永北路工程: (略) 市支道全长约 * . * 米,宽 * 米及相关附属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 (略) 市次干道长约 * 米,路宽 * 米,含桥梁3座:戴家山中桥长 * 米,宽 * 米,磨子坝中桥,长 * 米,宽 * 米,草坝跨线大桥,长 * 米,宽 * 米及相关附属工程;
2.3建设地点: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 (略)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并通 (略) 门审查。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要求和国 (略) 标准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2.6招标范围:
本工程红 (略) 有建设工程内容的勘察(含基坑支护设计)、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等】、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包括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 (略) 发包的除外,以及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工期为 *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开工之日起至获得相关批复) * 日历天,施工(至竣工验收) * 日历天。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工期为 *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开工之日起至获得相关批复) * 日历天,施工(至竣工验收) * 日历天。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工期为 *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开工之日起至获得相关批复) * 日历天,施工(至竣工验收) * 日历天。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工期为 *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开工之日起至获得相关批复) * 日历天,施工(至竣工验收) * 日历天。
开工时间: (略) 人发出的要求各子项目开工文件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①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单位具备即可);
②勘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 级及以上资质;
③设 (略) (略) 门 (略) 业(道路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设计 (略) 业(桥梁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④施 (略) (略)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
⑤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即为本项目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须注册在本单位,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勘察负责人(勘察设计为联合体的,由勘察成员单位提供):须具有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为联合体的,由设计成员单位提供)须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⑥业绩要求: 投标人 * 年 1月以来具有1个已完工或在建的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 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应为联合体中牵头单位的业绩);
⑦财务要求:近3年内财务均无亏损;
⑧ (略) 于投标禁入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时应具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略) (略)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成员单位权利义务。
3.2. (略) 有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 合同段中投标。
3.2.3 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
3.2.4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合同签订等相关事情;
3.2.5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3其他:企业注册 (略) 政区域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 * (略) 乡建设厅出具的有效的《 * 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 * 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日 * 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下同),登录 (略) 市公 (略) (网址:http:/ *** ),凭企业CA数字证书免费下载, (略) 文件唯 * 途径(联系电话: *** )。投标人如未在 (略) 市公 (略) (略) 上注册,请及时按照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CA数字证书。招标文件下载的时限以上述约定的时限为准,逾期将不能下载。
4.2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图纸等)。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地点为 (略)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 (略) ( (略) 区雅州大道 * (略) B区 * 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川省)》(http:/ *** 和《 (略) 市公 (略)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经济开 (略)
地 址: (略) 市名山区滨 (略) 路3号 (略) 区管委会
邮 编: ***
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 ***
传 真: ***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区吉庆 * 路3 (略) * 期1单元1号楼 *
邮 编: ***
联 系 人:侯先生
电 话: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略) 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 (略) 。
1.1.2 (略)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 *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 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7)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 *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 )在最近 *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略)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 (略) 。
1.9.2 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1. *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 .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略)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 .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 (略) 提问题的澄清,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略) 分。
1. *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 * 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控制价(另册);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 *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提出问题,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 日前以答疑的形式上传至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 (略) 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招标人将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经备案后的补遗或答疑书,投标 (略) (略) 下载本工程的补遗及答疑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随时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查询并下载本工程补遗及答疑书, (略) (略) 有补遗及答疑的,由此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 (略) (略) 下载本工程的补遗及答疑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随时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查询并下载本工程补遗及答疑书, (略) (略) 有补遗及答疑的,由此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招标人将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经备案后的补遗或答疑书,投标 (略) (略) 下载本工程的补遗及答疑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随时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查询并下载本工程补遗及答疑书, (略) (略) 有补遗及答疑的,由此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略)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 (略) (略) 下载本工程的补遗及答疑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随时在 (略) 市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查询并下载本工程补遗及答疑书, (略) (略) 有补遗及答疑的,由此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 (略) 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 (略) 人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略) 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略)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 * 年以来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已完成项目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在建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略) 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略)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7.2 (略) 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略) 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 * 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略) 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略) 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略) 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略)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 (略) 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略) ;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6.1 (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略) 文件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略) 文件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
9.5 投诉
(略)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 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 、总则
1.1本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依据《 (略) 投标法》、《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和 (略) 规定》及《 (略) 投标办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1.2本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略) 门对 (略) 全过程监督。
1.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略) 将根据本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的 (略) 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 、 (略)
2. (略) 人依法负责组建。
2. (略) 成员人数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 分之 * 。
2. (略) 成员应当客观、 (略)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略) (略) 主动回避制度; (略) 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对整个评标活动保密。
2. (略) 将按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开展整个评标工作。
* 、初步评审
3. (略) 对投标人的初步评审按初步评审 (略) , (略) 列任何 * 项条件未满足,则视为初步评审不合格。仅有 (略) 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 * 阶段详细评审。 (略) 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在初评之前, (略) 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本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3. (略) (略) 有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做出了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属重大偏差,将 (略) 理。 (略) 文 (略) 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差的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 * 的,其投标 (略) 理:
(l)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4 重大偏差之外的偏差为细微偏差。 (略) 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 (略) 理。
3.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 (略) 可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或算术性错误提出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 (略) 文件规定 (略) ,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澄清问题作为投标 (略) 分。
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 (略) 文件及补遗理解有歧义的, (略) 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初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 致(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满足) |
签字、盖章 | 按招标文件给定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 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1项要求 | ||
若为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 * | 只能有 * 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 .4 款要求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仅施工单位具备即可)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 ||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 .3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 ||
4 | 成本评审 |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略) 规 (略) 评审、认定。 |
注:形式评审有任 * 项不满足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 * 步的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有任 * 项不满足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 * 步的响应性评审,响应性评审有任 * 项不满足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 * 步成本评审,成本评审不满足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 * 步详细评审。
* 、详细评审
(略) 根据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的 (略) 综合评价打分。具体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商 (略) 打分,其中各考核项目的权重及分值设置见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表。
4.1评分时,遵循以下计分规则:
(1)评分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 位,第 * 位小数 * 舍 * 入;
(2)评分计算中出现中间值时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3)各评审委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得分。
4. (略) 成员采用记名评分的方式,在评分表中 (略) ,均必须由评分人员小签。
4.3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见《量化评分表》。
* 、分值构成(总分 * 分)
技术标 * 分
商务标 * 分
* 、技术标评分因素及量化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1 | 企业资质 | 勘察设计( * 分): 1、勘察单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 级得1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 级得2分,本项满分2分; 2、设计单 (略) (略) 门 (略) 业(道路工程)专业 * 级设计 (略) 业(桥梁工程)专业 * 级设计资质得1分; (略) 业(燃气、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 级设计资质得2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 级得6分,本项满分6分; 3、勘察设计为非联合体加3分。 施工( * 分): 1、 (略) (略)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资质得4分; (略) (略)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得8分; 2、 (略) (略) 门颁发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加3分; 3、 (略) (略) (略)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加3分。 | * | |
2 | 类似业绩 | 除满足前附表1.4.1业绩要求外, * 日以来,具有1个已完工或在建的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 0万元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满分2分。(若为联合体投标,由牵头单位提供) 注:已完成项目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在建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业绩时间完工以竣工时间为准,在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2 |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得3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加1分。 勘察负责人(勘察设计为联合体的,由勘察成员单位提供):具有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得2分。 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为联合体的,由设计成员单位提供):须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2分;同时具有全国注册 * 级结构工程师加1分,本项满分3分。 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环保管理人员:配备环保管理人员1名,具有从事1年及 (略) 环保管理工作经验得1分。(需提供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鲜章。)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类别:(建筑施工安全)】1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类别:其他安全(电力)】1名得3分,配备不齐全不得分。 | * | |
注:(1)所有投标人员须是投标本单位人员, (略) 保证明。 (2)省外企业拟派项目班子相关成员必须是办理入川验证(备案)时已通过验证(备案)的人员,须提供入《 * 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 * 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复印件,如《 * 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 * 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未载明具体人员情况,则需提供入川验证(备案) (略) 络查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3)以上人员得分不可重复计取。 | ||||
4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6分):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2、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3、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4、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6、其他建议,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施工方案(4分): 1、 (略) 署,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3、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4、工期保障措施,优得1分, * 般得0.6分,无不得分。 | * | |
* 、商务标评分评分因素及量化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勘察设计报价( * 分) | 勘察设计评审基准价:为所有进入详细评审的有 (略) 分最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 * 分,其余报价与评审基准价相比较,每少下浮1%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1%计)。 | ||
2 | 施工工程费 报价 ( * 分) | 施工工程费评审基准价:为所有进入详细评审的有 (略) 分最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施工工程费投标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时得 * 分,其余报价比评审基准价每高1%扣0.3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1%计) 上述“有效投标人”指通过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且施工工程费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投标人; | ||
投标人实际得分=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5.1 评标过程中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 (略) 认为合格投标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否则, (略) 。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 (略) (略) 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
6.1 (略) 依据综合得分高低推荐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6.2 本项目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同 * 标段中出现并列情形时,以技术标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6.3评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将按 (略) (略) 公示,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第 * 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略)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4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 。”
(略) 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 (略) 全体成员签字。
(略) 人报告评标过程中的其他事宜。评标专家对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略) 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未尽事宜参照《 (略) 投标法》、《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和 (略) 规定》及《 (略) 投标办法》等 (略)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 * 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 、工程概况
( * )工程名称(子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
( * )工程规模: 。
( * )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
( * )资金来源: 。
*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红 (略) 有建设工程内容的勘察(含基坑支护设计)、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包括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 (略) 发包的除外,以及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 、合同工期
工期为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开工之日起至获得相关批复) 日历天,施工(至竣工验收) 日历天。
开工时间:各子项目具体开工时间分别以发包人发出的要求各子项目开工文件的时间为准。
* 、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 (略)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并通 (略) 门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要求和国 (略) 标准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 、签约合同价
(1)合同暂定价格: 。
工程勘察费暂定合同价: 。
工程设计费暂定合同价: (略) 施工工程费为基数,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后*(1-设计投标下浮费率)计取。暂定为: 。
施工工程费暂定合同价:为招标施工工程费*(1-施工投标下浮费率),暂定为: 。
(2)各子项工程的合同价格由各子项工程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组成。
工程勘察费最终结算价:由发包人根据勘察工作实际完成工作量及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文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年修订本)规定计算收费并下浮 (略) 结算;
工程设计费最终结算价: (略) 分的施工阶段财评审定价格为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年修订本)规定计算收费并下浮 (略) 结算;
施工工程费结算价格: (略) 控制价中的各清单项目单价按投标统 * 的费率下浮作为结算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量按实计算,最终施工工程费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的变更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果经审计审定的最终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施工发包限额的,除发包人要求(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变更以外,发包人只按该限额支付最终工程款,其对应超出的工程费用 (略) 承担。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略) 控制价清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且发包人和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勘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设计人: (公章) 施工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第 * 节 通用合同条款1. * 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 (略)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 (略) 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 * 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 (略) 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 .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 .3款、第 * .4款和第 * .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 .3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 . (略) 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1.4. *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 . (略) 的试验。
1.1.4. * 国家验收:是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 *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 (略) 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 (略) 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 (略) 。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 (略) 。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 * 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 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 (略) 保留 * 份合同、发包人要 (略) 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略) 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 (略) 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 (略) 转让给第 * 人,也不得将合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化石、文物
1. * .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 .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知识产权
1.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 .2 (略) 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 .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 *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 * .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略) 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 .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 (略) 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 .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 (略) 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1. *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 (略) 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 (略) 损失。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略) 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 (略) 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 (略) 职责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 *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略) 。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 (略) 工作,并对工作中的 (略)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 (略) 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 (略) 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 .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 * 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略)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略)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 * 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 (略) 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略) 合同发出的 *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略) 。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 (略)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 (略) 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 * (略) 查勘
4. * .1 发包人应向承包 (略) 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 (略) 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 .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 * .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 .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 (略)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 (略) 必要资料, (略) 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 进度计划
4. *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 (略) 、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 * 质量保证
4. * .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 (略) 审查。
4. * .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 * .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 (略) 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 条或第 * . (略) 。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 (略)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 .5 (略)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略) 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 .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 (略)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 (略) 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 (略) 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 条、第1. * 款的有关约定。
(略) 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 (略) 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 (略) 培训的,应在第 * .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 (略) 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 (略) 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 .3款和第 *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 (略) 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 (略) 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 .3款和第 *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 (略) 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 (略) 改正。第1. *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略) 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 (略) 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1 (略) (略) 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略) (略) 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1 (略)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 (略) 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 .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 .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 .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2.2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 (略) 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2.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 .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 .2.5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2.6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 .2.7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2.8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3 治安保卫
*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 (略) ,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 (略)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4 环境保护
* .4.1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 .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 .5 (略) 理
(略) 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 .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 .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 * .2 (略) 。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 (略) 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 .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 .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略) 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 (略) 政审批报送。 (略) 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 .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 .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 .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 .2.1 (略) 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4)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 .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 .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5 暂停工作 * 天以上
* .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 (略) 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按第 *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 (略) 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 .2.1 (略) ,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2 (略) 。
* .1 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略) 。
*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略) 工程内容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 .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 (略) 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4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4.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 .4.l 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 .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 .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 .4.1 项或第 * .4.2 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 清除不合格工程
* .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 .1.2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 .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现场材料试验
* .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1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 (略) 。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2.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3 变更程序
* .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 .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 .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 .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 .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 .6款规 (略) ,并对 (略) 相应调整。
* .5 计日工(A)
* .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 .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 .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 (略) 支付。
* .6 暂估价(A)
* .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 .3. (略)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 暂估价(B)
* .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 * F * F * F *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 .3.4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 .3.3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 ;F * ;F *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 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 .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 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 * 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 .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 (略) 调整。
*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 .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 .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 (略) 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 (略) 分按照实际完成 (略) 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略) 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 .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 .3 工程进度付款
* .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 .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 *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 (略) 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 (略) 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 *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 (略) 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 .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 *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 (略) 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 (略) 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 .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 .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 .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 .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略) 。
* .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 质量保证金
* .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 竣工结算
* .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略) 。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4(4) (略) 。
* .6 最终结清
*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略) 。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4(4) (略) 。
* .1 竣工试验
* .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 .1.2承包人应提前 * 天将 (略) 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 (略) :
(1)第 * 阶段, (略) 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 * 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 * 阶段试验;
(2)第 * 阶段, (略) 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 (略) ;
(3)第 * 阶段,当工 (略) 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略) 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 .1.3 承包人应按 (略) 工程及工 (略) 。 (略) 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 (略) 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 .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 .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 .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 .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提 (略) 竣工验收。
* .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 .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 .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 .3.1 项、第 * .3.2 项和第 * .3.3 (略) 。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 .4 国家验收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5 区段工程验收
* .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 .2款与第 * .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5.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6 (略)
* .6.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6.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 (略) 修复。
* .7 (略)
*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 .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 (略) 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 (略) 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 (略) 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 (略) (略) 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 (略) 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 (略) 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 (略) 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 .2 缺陷责任
*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 .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 .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 .2.3 (略) 。
*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 .4 进 * 步 (略)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 .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 * 者责任险。
* .2 工伤保险
* .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略) (略) 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 .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 .5 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 * 致。
* .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 (略) 。
*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2.1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不可抗 (略) 理
*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 * 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4 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 .1 承包人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 * 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8)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9)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 *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 (略) 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 .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项、第 * .1.4项、第 * .1. (略) 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 .1.1(6)目和第 * .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承包 (略) ,发包人派 (略) (略) 交接手续,发 (略) 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略) 。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 .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 .2.1项约定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 .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 (略) 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 * .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 .3 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略) 。
*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3.1 承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 .3.2 承包人按第 *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4 发包人的索赔
* .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 .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 .2 (略)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3 争议评审
* .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 .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 .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略)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 步提供补充材料。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略) 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略) 。
* .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第 * 节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 * 旦出现矛盾或不 * 致,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 (略) 分仍有效。
1.1 词语定义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发包人组织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后并经 (略) (略) 评审通过形成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价中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及补充协议(如有)要求作为合同附件。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若是联合体,同时也包括联合体牵头人 (略) 成员。
1.1.4.1 开始工作通知:勘察、设计计划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施工计划开工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终止,不免除承包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承担的保修责任。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为暂定合同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经审计审定的金额为准。
1.1.5.2 合同价格:指本合同限额内,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除承包人原因以外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1.3 法律
增加: (略) 包括国家、 * 川省 (略) 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补充和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以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略) 控制价清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纸质文件份数 | 提交日期 |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
1 | 勘察报告及技术要求(详细勘察) | 6 |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 |
2 | 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及相关批复 | 6 |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 |
3 | 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成果及图审报告 | 6 |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 |
4 | 通过 (略) (略) 审定的工程量清单 | 6 |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 |
5 |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 6 |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 |
6 | 其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 按需 |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应向承包人提供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等资料。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本条:删除通用条款 1. * 发包人要求中错误(A)项,选择 1. * 发包人要求中错误(B)项。
1. * .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略) 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 .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 (略) 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 .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 (略) 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2.3 (略) 地
2.3.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至规划红线临时便道由发包人提供,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 (略) 解决并承担 * 切费用,并须满足 (略) 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3.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 * 个工作日前发包人 (略) 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资料等数据、资料,但需特别声明的是: (略) 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3.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 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 (略) 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2.3.4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 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管理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5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 (略) 地,并将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入施工红线范围,红线范围内产生相关费用 (略) 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3.6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 (略) 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发包人在开工 (略) 地,承包人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用地范围作适当的调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 (略) 需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手续,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批手续,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 * .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竣工资料( * 式 6份)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质量保修清单。
6. 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数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人的批准。 (略) 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略) 人事先批准:
(1) 发布开工通知、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 涉及工期变化。
(3) 对变更作出决定。
(4) 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5)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5 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索赔及金额。
(7) 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8)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5 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总额。
(9) 中期计量支付。
( * )工程结算。
( * ) (略) 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
( *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 *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 * )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
( * )参与对设备、材料的认质认价。项目招标 (略) 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及其总监理工程师, (略) 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上述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1.3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 (略) (略) 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 (略)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6 各级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 (略) 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人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口头指令的7个日历天内,未收到监理人的上述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个日历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人书面确认。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发包人批准。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4.承包人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 * 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后的标后实施性的勘察、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4.1. * 其他义务
4.1. * .1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 (略) 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4.1. * .2 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或其他缺陷的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相应费用, (略) 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1. * .3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 * 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 * 。
4.1. * .4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或发包人委 (略) 单位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略) 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4.1. * .5 遵守国家 (略) (略) 的有关管理规定, (略) 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 (略) 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4.1. * .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1. * .6.1 承担对设计要求理解不到位, (略) 设计的程序和流程, (略) 价值工程对比分析,未与经济紧密结合,导致设计超规模、超标准,超出设计要求导致损失;能力不强,不能按合同规定要求或时间节点提供高质量水平的设计图纸,影响施工正常进度;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影响施工进度及造价增加;未能理解发包人设计要求而造成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质量偏差,不能达到发包人提出的可用性标准、预定功能或造成的影响;不能及时提供采购要求,致项目物资采购滞后,影响施工进度等的建设管理实施责任及相应的费用。
4.2 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内容
履约保证金: (略) 总施工工程费的 *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可 (略) 转帐或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保函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中,采用现金担保的, (略) 人指定帐户,采用保函担保的, (略) 人规定的担保格式和内容。
4.2.2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不计息)给承包人。
4.2.3 承包人 (略) 在 (略) 门的规定足额缴纳民工保证金。每个子项目均需分别开通民工工资专户。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 * 人。
4.3.2 承包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可依法对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 (略) 分包,与具 (略) 签订分包合同。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如有)
4.4.4本合同承包人由 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 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4.4.5 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本投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的人员均为保证本项目投标范 (略) 必备的最低限额的主要管理人员,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 (略) 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承包中标人 (略) 的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投标文件承诺的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也不得变更,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如需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 (略) (略) 门备案后方可变更。
4.6.5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许可擅自 (略) 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 .1.1 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本条:删除 通用条款4. *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A)项,选择 4. *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项后并按以下 (略) 。
除通用合同条款 1. * 和 * .1条款约定 (略) 门审核或发布确认的化石、文物和不可抗力事件发包人可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 (略) 必要资料, (略) 有困难和费用。承包商在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改变、修改或修正均不被视为变更,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 进度计划
4. *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按照监理人要求的内容和份数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施工、安装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后每月 * 日前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4. * .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 * .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发生进度偏离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相关资料后 7 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 * .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即使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3 勘察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成果文件、方案设计深化(如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如有)、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在 (略) 门审核、 (略) 评审前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略) 控制价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等有偏离的,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同意。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 (略)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4设计的缺陷
如果在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 * 致、不适当或者任何其他缺陷,尽管发包人已经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或其它建议,承包人应对其负责,且应自费对因上述缺陷带来的 (略) 改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 (略) 地,并在竣工验收前,按照监理人要求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前,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供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5套,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5.7.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 (略) 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功能和标准,承包人对其完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 含混、矛盾、 (略) 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 (略) 改正, (略) 承担工期损失和工程费用的增加额。
5.7.2 由于承包人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 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修改
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图纸审查合格后, (略) 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功能和标准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重大修改,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工期,并根据修改内容酌情增加设计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将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的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在具体材料和工程设备计划使用前 * 天,书面报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并形成审批资料。 按经批准的设备组织采购,并将其负责采购的不低于设计文件的品质要求和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查。
对承包人未按 (略) 采购实施并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产生的费用损失, (略) 承担。
6.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未按照第 6.1.3 (略) 将未经监理人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本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6.1.3 (略) 检验和验收;经检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有权按照第 6.5.1 项和第 6.5.2 (略) 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删除通用条款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项,选择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项。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删除 通用条款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A)项,选择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项。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1 (略) (略) 外设施
本条:删除 通用条款8. (略) (略) 外设施(A)项,选择 8. (略) (略) 外设施(B)项。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 (略)
9.1.1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 .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前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2.7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施工需要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 承包人除了上述安全责任外,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还 (略) 在省、市、 (略) (略) 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 (略) 考核评价按《 * 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 * ]5号 )(施工期间有最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各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危险 (略)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 (略) 。如涉及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发 (略) 支付费用。
* .1 开始工作
勘察、设计计划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书面通知为准。
施工计划开工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为准。
符合合同约定开始施工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施工工期自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载明的日期起计算。
* .2 竣工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 .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
* .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 * .2 (略) 。
(l)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3) 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4)合同明确约定的属于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因降雨、停水、停电等对工程进度可能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自备发电)而确保工期。因降雨、停水、停电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 (略) 承担。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通用条款 * .1条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事件。
* .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第 * .1.2 项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 工期提前
* .6.1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时,承包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⑶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⑷赶工费用。
* .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略) 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 (略) 政审批报送。 (略) 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 暂停工作 * .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 .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 .2.1 (略) 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2)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 .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
* . 工程质量 * .1 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略) 。
* .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 (略) 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4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收到通知后2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或未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 清除不合格工程
* .5.1 因承包人勘察、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 试验和检验
*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承担按照相关规定和当地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求而发生的本 (略) (略) 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 . 变更
涉及重大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导致增加工程量(或金额)的,承包人 (略) 《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 * 〕5号)和《 (略) (略) 关于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雅办函( * ) * 号的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并报送 (略) 门审批完成后,方可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和最终结算的有效依据,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接到发包人书面文件为准,其余均不予认可。承包人于本合同签订时已知晓上述规定内容。
*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2.2 删除通用条款中本项内容。
* .3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按照《 (略) (略) 关于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雅办函[ * ] * 号文)、《研究工程变更财评按比例下浮操作办法的会议纪要》(雅府阅[ * ] * 号)及雅府发[ * ]5号)相关规定办理”
* .3.2变更估计的原则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核准,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 (略) 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下同)漏项,按 (略) :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或虽有但不适用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组价,会同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综合单 (略) 评审, (略) 审定的价格作为计价依据。组价方法:
综合单价=根据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材料费),其中材料费应按如下原则计取:按施工当期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监理人、承 (略) 询价确定(市场询价确定的单项价格不进入单价下浮结算,直接按照询价结果为单价进入结算)。
* .3.4监理人批准工作范围变更的原则如下:
(略) 有涉及的变更监理人须报请发包人书 (略) 。
* .6 暂估价
本项目无暂估价。
*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施工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本项目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略) 控制价当期《 (略)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当信息价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对可调价材 (略) 调整。可调材料如下:连砂石、沥青混凝土、柴油、商品混凝土、砂、碎石(5- * MM),调价风险幅度值为±3%。其余材料不可调价。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 (略) 分按实调整。
* .2政策性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政策、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调整约定:人工费可以调整。
* .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
本条款调整修改为:
(1)合同暂定价格: 。
工程勘察费暂定合同价: 。
工程设计费暂定合同价: (略) 施工工程费为基数,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后*(1-设计投标下浮费率)计取。暂定为: 。
施工工程费暂定合同价:为招标施工工程费*(1-施工投标下浮费率),暂定为: 。
(2)各子项工程的合同价格由各子项工程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组成。
工程勘察费最终结算价:由发包人根据勘察工作实际完成工作量及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文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年修订本)规定计算收费并下浮 (略) 结算;
工程设计费最终结算价: (略) 分的施工阶段财评审定价格为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年修订本)规定计算收费并下浮 (略) 结算;
施工工程费结算价格: (略) 控制价中的各清单项目单价按投标统 * 的费率下浮作为结算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量按实计算,最终施工工程费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的变更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果经审计审定的最终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施工发包限额的,除发包人要求(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变更以外,发包人只按该限额支付最终工程款,其对应超出的工程费用 (略) 承担。
(3)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 .1.1 施工工程费
施工工程费: (略) 控制价中的各清单项目单价统 * 按投标费率下浮 (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
(1) (略) 控制价中列出的任何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清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招标控制价中列出的任何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清单数量仅限用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
(2) (略) 控制价中任何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按评审的相应综合单价按投标费率下浮后作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 (略) 计算;
(3) (略) 控制价中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入的措施费用,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特点、 (略) 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及措施费用, (略) 门组织评审后,方可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 (略) 审定金额为准,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 * .1.2工程设计
★ * .1.2.1当施工图预算评审价高于施工发包限额的,承包人应对施 (略) 无条件的设计优化,确保项目实际金额在发包限额以内,并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由 (略) 产生的 * 切费用。
★ * .1.2.2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重复勘察或设计、或者重复勘察设计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实施方案调整等,导致增加工程费、签证和索赔费用,结算价高于施工发包限额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损失金额不超过本项目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工作内容的费用总和)。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重复 (略) 产生的费用不另计取, (略) 承担。
* .2 预付款
预付款为: (略) 总施工工程费* * %。合同签订后 * 日内由发包人支付至联合体牵头单位账户。
预付款扣回办法:按预付款金额分 * 次( * %、 * %、 * %) (略) 后第 * 次月进度款开始扣回。
* .3 工程进度付款
* .3.1本工程项目按 (略) 合格工程支付, (略) 有项目均需按照合同要求通过检验、验收或接收,否则不予支付。
* .3.2支付分解表
* .3.2.1施工工程费支付:
按月度计量支付该单位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每月 *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月报表并同时提供民工工资兑现承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月进度报表后 * 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十 * 日内审核完成;
每次进度款支付至当月进度款总额的 * %( (略) 分支付至 *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 * %,余款3%作为质保金。
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支 (略) 需的相关计量资料、上月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和票据(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 (略) 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清单措施项目中以项计量的项目,按照当期计量产值占合同价的比例,支付进度款时同比例支付。
* .3.2.2工程设计费支付:
* .3.2.2.1设计预付款已包含在整体预付款中。
* .3.2.2.2 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签约价的 * % ;
* . 3.2.2.3 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设计费总结算价款的 * % ;
* .3.2.3工程勘察费支付:
* .3.2.3.1承 (略) 详细地质勘查报告后,发包人支付工程勘察费用的 * %;
* .3.2.3.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勘察费结算总价款的 * %。
* .3.2.4上述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款项,提交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且票据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审核同意支付的合同价款,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分别支付至联合体各方成员账户。 * 个子项工程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工程费可以按各子项工程的工程进度以及结算 (略) 支付。发包人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承包人在项 (略) 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 .3.2.5若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抵扣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缴纳通知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误 * 天按应付费的千分之 * 缴纳滞纳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提起诉讼并将 (略) 为在不同 (略) 公布。
* .4 质量保证金
* .4.1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施工费的3%,在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后 * 次性扣除。缺陷责任期( * 个月)满后,工程对应的质保金按照第 * .4.2 项和第 * .4.3 的约定返还。
* .4.2 在 * 个月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 在 * 个月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通用条款第 *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 竣工结算
* .5.1竣工结算的编制及提交:承包人在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前或之后(以不影响竣工验收为前提)向发包人共提交 * 式 * 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全的情况下,由发包人负 (略) (略) 结算审计。
* .5.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除本合同 * 条约定的价格调整因素以及本合同中涉及的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 (略) 控制价中的单价按投标费率下浮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金额,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 .5.3竣工结算审核费:按照当 (略) 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 .5.5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根据最终工程费结算价款审核报告,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6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最终工程费结算价款审核报告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略) 。
* .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 .1.3 承包人应按 (略) 工程及工 (略) 。 (略) 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 (略) 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
* .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竣工资料( * 式 6份)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质量保修清单。
6. 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数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
* .4 国家验收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9接收工程的责任
* .9.1 保安责任。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发包人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 .9.2 照管责任。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发包人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
* .9.3 工程的投保责任。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 . * 未能接收工程
* . * .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 日起,发包人根据 * .9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 . * .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资料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工程的,将承担 * .9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 (略) 操作、 (略) 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本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 (略) 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植物养护期:竣工验收后 * 个月
* .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项目主体工程含附属工程等。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除绿化、 (略) 分)约定如下: 2年。 (略) 分为5年,绿化工程管养期为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 8小时内 (略)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略) (略)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 保险 * .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 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及地方规定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等保险)。
* .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投保第 * 者责任险。
* . 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 * 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8)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9) (略) (略) 列的项目管理机构在监理人指定的日 (略) (略) ,或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经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岗的。
( * )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 * .1.1(6)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对因此给发包人造 (略) 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 .1.1(2)条和第 * .1.1(8)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 项、第 * .1.4 项、第 * .1.5 (略) 理。
(3)承包人发生第 * .1.1(1)条和第 * .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修理(修改)、 更换或返工,并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 (略) 采取补救措施, 并由承 (略) 费用和发包人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 * 项、第 * .1.4 项、第 * .1.5 (略) 理。
(4)承包人发生第 * .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由承包人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发生第 * .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属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每延期 * 天有承包人按 / 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
(6)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内完成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未能通过发包人审查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如资金、技术力量、人员不足,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重特 (略) 全事 (略) 管理问题等)造成工程连续全面停工超过 7 天 或比进度计划工期拖延超过 * 天的(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 项、第 * .1.4 项、第 * .1.5 (略) 理。
(7)承包人发生第 * .1.1(7)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略) 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的,因此发生的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剩余质 (略) 分由发包人从尚未支付的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的, (略) 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8)承包人发生第 * .1.1(9)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对于未经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 (略) 、擅自更换或未经 批准擅自缺离工地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由承包人按3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 (略) 、擅自更换或未经批准擅自缺离工地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由承包人按 1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略) (略) 列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连续缺员达5天或累计缺员达 * 天以上, (略) (略) 列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连续缺员达7天或累计缺员达 * 天以上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逾期仍不符合整顿要求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项、第 * .1.4项、第 * .1. (略) 理。
(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经发现,承包人按 * 元- * 0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 * 切后果均 (略) 承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了赔偿相关事故损失外,还应当视事故严重程度支付发包人 * 万元- *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 * 经查实,视其严重情况和影响程度,由承包人按 1 万元~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 * )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材料费、机械费和工人(含民工)工资等,由此造成相关人员、单位集体上访的, 每发生上访 * 次,承包人需承担最高 *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的,承包人需承担最高 *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导致施工 (略) 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 项、第 * .1.4 项、第 * .1.5 (略) 理
( * )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和(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因承包人违约而应当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或(和)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按照以下顺序支付: a、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b、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 c、上述两 (略) 分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
( * )承包人因拖欠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而引起停(怠)工、上访或发生劳资纠纷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缴纳的民工保证金、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支付承包人拖欠的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
*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7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承包 (略) ,发包人派 (略) (略) 交接手续,发 (略) 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 时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略) 。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 .1.7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 .1.7.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 (略) 报名单委派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保证其及时到 (略) 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施工建造师证原件交发包人暂管,至竣工初验合格后退还。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变更主要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投标时资历,需报请发包人、监理人 (略) 门批准,若变更主要人员不胜任工作,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更换项目经理(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 * 万元/人·次;
(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 * 万元/人·次;
(3)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 .1.7.2承 (略) 的管理人员 (略) ,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标 (略) 。
(1)承包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略) 的时间超过 2天(含 2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 * 仟元/人·次;
(3)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 * 仟元/人·次;
(4)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金人民币 * 仟元/人·次。
* .1.7.3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 (略) 的主要 (略) 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 (略) 的项目经理(包括项目总负责、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 (略) 更换, (略) (略) 理,不解释任何原因。
* .1.8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及投标文件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 (略) ,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 (略) 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 (略) 。
* .2发包人违约
* .2.1发包人如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内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则发包人违约并承担本合同 * .2.2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承包人也不得以此为 (略) 为:
(1)、暂停或停止施工。
(2)、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经销商材料款。
(3)、不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范及本合同中关于质量、安全、进度等的要 (略) 正常施工。
如承包 (略) 为,则由 (略) 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等 (略) 承担。
* .2.2发包人如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内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 (略) 经济索赔,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除以下经济索赔外的其它 * 切索赔权利。经济索赔的计算方式如下:
(1)经济索赔的计取基数:
承包人在 (略) 产生的实际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等,按本合同 * .2、 * .3约定方式经相关各方审批通过后,如发包人如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内支付,则该笔 (略) 分的金额即作为经济索赔的计取基数。
(2)经济索赔的计取时间:
承包人在 (略) 产生的实际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等,按本合同 * .2、 * .3约定方式经监理方、发包人 (略) 单位、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如发包人如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内支付,则以上述单位对款项申请的审批通过时间作为经济索赔计取的款项应付时间;发包人实际支付该笔款项时,以发 (略) 转账支付承包人该笔款项作为经济索赔计取的款项实付时间。
* . 索赔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费用;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费用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费用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费用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初步商定或确定追加的费用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 (略) 理结果的,属于工期延长的,按照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天数顺延工期。涉及增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追加价款计入工程结算价款经审计后确定。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略) 。
*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变更为: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 .1(1) (略) 。
* .4 发包人的索赔
* .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 争议的解决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略) 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3 争议评审(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
* . 补充约定
* .1 合同条款的约定
(1)本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
(2)就相同的合同条款号,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略) ,同时删除通用合同条款对应条款内容。
(3)通用合同条款中有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缺省的,按通用合同条款 (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删除的除外)。
(4)通用合同条款有 A、B 款选项的,专用合同条款选用 A 款的,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B 款;反之亦然。
(5)如发包人因征拆、规划、资金等原因要求终止单个子项目的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相关工作,并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相关索赔,已发生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
(6)关于项目暂列金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报监理、发包人批准,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及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省市配套文件组价下浮中标同等费率后,报 (略) (略) 审定为准,工程量按实计取。
* .2 合同附件
以下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附件:
附件 * :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附件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 * :廉洁合同格式
附件 * :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 (略) 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 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 、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略)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 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 (略) 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 (略) 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 (略) 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 (略) 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 、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略) 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 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 (略) 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 * 、 (略) 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 * 、 (略) 为的,依据有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 (略) 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 、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 、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 * 式 *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 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略) :____________________ (略) :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合体协议书
、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2、 (略) 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 式 份, (略) 人各执 * 份。
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数量可以按照投标人实际情况修改调整。
附件 *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为在对(项目名称)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略) 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 * ,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略)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 * 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总承 (略)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总 (略) 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 、总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 * 川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略) 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 * 、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承包单位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 环不漏: (略)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 * 责任人。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的安全员, (略) 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总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略) 为。
5、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 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 (略) 为。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略)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略)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总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 (略)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 (略) 门,并坚持" * 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相关责任人。
* 、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与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总包单位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安全生产的连带责任。
* 、发包人未提及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 、违约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为:每伤残1 人,支付人民币元;每死亡 1 人支付人民币元。发包人在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总承包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注册编号或证书编号 |
1.1 | 项目总负责人(即为本项目施工负责人) | ||||
1.2 | 勘察负责人 | ||||
1.3 | 设计负责人 | ||||
1.4 | 施工项目经理 | ||||
…… | |||||
…… | |||||
…… | |||||
1.5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 | |||||
…… | |||||
…… | |||||
1.6 | …… | ||||
…… | …… |
注: (略) 有人员与投标文件 * 致。
附件 * :廉洁合同格式
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 * 方):
承包单位( * 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 (略) 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廉洁、干部安全,按 (略) 、 (略) 《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经 * * 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合同:
第 * 条 *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各项规定。
( * ) (略)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 *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 * )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 *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 * 条 * 方的义务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 * 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 (略) 业 (略) 、会所、宾馆、 (略) (略) 的,具有 * 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 (略) 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 * 方报销任何应由 * 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 * ) * 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 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 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 * ) * 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 * 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 *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 * ) * 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 * 方谋取利益。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纪检监察室。
第 * 条 * 方义务
( * ) *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 * 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 (略) 业 (略) 、会所、宾馆、 (略) (略) 的,具有 * 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 (略) 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 * 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 *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 * )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 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 * ) * 方不得为 * 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 * ) * 方与 * 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 (略) 为。
第 * 条 违约责任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 、 * 条, * 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 * 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 * 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 、 * 条, * 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 * 方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 方建议工 (略) (略) (略) 罚。
第 * 条 本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经济 (略) 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 (略) 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 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第 * 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份数、有效期与施工合同 * 致。
* 方(盖章): *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另册)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 * 致。“盖章”按第 * 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 (略) ,也可由其授权的委 (略) 。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 *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授权委托书 ……………………( )
* 、联合体协议书 ……………………( )
* 、投标保证金 ……………………( )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 ……………………( )
* 、项目管理机构 ……………………( )
* 、资格审查资料 ……………………( )
* 、其他材料 ……………………( )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 * 、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 * 、投标保证金”变为“ * 、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 (略) (略) 内容,投标报价为工程勘察、设计费下浮: %、施工工程费下浮: %、,总工期: 日历天,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满足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 (略) 分。
(3) (略) 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 (略) 合同工程。
5.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有)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 (略) 文件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 (略) 为, (略) 文件第 * 章“投标人须知” * . *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供。
( *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总负责人(即本项目施工负责人) | 姓名: | |
2 |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姓名: | |
3 | 施工项目经理 | 茶盘路工程:姓名: ; 永兴 * 路工程:姓名: ; 永北路工程:姓名: ; 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姓名: ; | |
4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茶盘路工程:姓名: ; 永兴 * 路工程:姓名: ; 永北路工程:姓名: ; 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姓名: ; | |
5 | 总工期 | 日历天 | |
6 | 缺陷责任期 | * 个月 |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页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为联合体投标, (略) 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独立投标人投标适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 (姓名) 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 的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 (略) 的投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 (略) 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部 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 (略) 保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 (略) 理与此有关的 * 切事务则不用附本授权书。
* 、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投标适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我 (姓名) 系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共同授权委托 (联合体牵头人)的 (委托代理人) (略) 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委托代理人。 (略) 、投标、评标、合同签署等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均为代表 (略) 为,本联合体将承担 (略) 为的 * 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期限: (略) 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 (略) 保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2、授权委托书中联合体成员数量可以按照投标人实际情况修改调整。
* 、联合体协议书
、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2、 (略) 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 式 份, (略) 人各执 * 份。
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数量可以按照投标人实际情况修改调整。
*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本 (略) 交纳 (略) 基本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 (略) 承担。
附: 1.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入 (略) 市公共资 (略) 保 (略) 凭证复印件及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注意:当投标保证金按程序缴纳成功后,即可通过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
2.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
(略) 拟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6、其他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 (略) 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 (略)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 *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 * 劳 (略) 计划表
附表 * 计划开、竣工日期 (略) 络图
附表 *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 * 临时用地表
附表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 KW )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 *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己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 * :劳 (略) 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 (略) 情况 | ||||||
附表 * :计划开、竣工日期 (略) 络图
1.投标人应递 (略) 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 (略)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 (略) 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 * :施工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平面图, (略) 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 * :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 、项目管理机构
(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注册编号或证书编号 |
1.1 | 项目总负责人(即为本项目施工负责人) | ||||
1.2 | 勘察负责人 | ||||
1.3 | 设计负责人 | ||||
1.4 | 施工项目经理 | ||||
…… | |||||
…… | |||||
…… | |||||
1.5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 | |||||
…… | |||||
…… | |||||
1.6 | …… | ||||
…… | …… |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略)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等扫描件或复印件;勘察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或上岗证)、养老保险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扫描件或复印件若专家评标需查验时,投标人应提供原件备查)。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 (略) 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3)参与评分的按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 、资格审查资料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略)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注: 1、后至少须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单位)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注册 (略) 政区域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 * (略) 乡建设厅出具的有效的《 * 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 * 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2、以上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3、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制该表格。
( * )近3年财务状况表( * 年、 * 年、 * 年)
* 、 (略) 情况
(略) | 名称 : | |
地址: | ||
电话: | 联系人及职务: | |
传真: | 电传: |
* 、近3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财务状况 (单位: 元) | 近 3 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 ||
年 | 年 | 年 | |
1.总资产 | |||
2.流动资产 | |||
3.总负债 | |||
4.流动负债 | |||
5.税前利润 | |||
6.税后利润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2)“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 年之前的3个年度, (略) ,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 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 年、 * 年、 * 年的财务状况,或 * 年、 * 年、 *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 (略) ,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 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 年、 * 年、 * 年的财务状况。
(3)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 * 章“投标人须知”3.5.2。
( * ) * 年以来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项目名称 | |
(略) 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已完成项目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在建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业绩时间完工以竣工时间为准,在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 * 章“投标人须知”1.4.1 * 致。
* 、其他材料
(自拟格式)
注:(1)信誉要求(可 (略) 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2)与投标文件评审有关的其它资料。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茶盘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兴 * 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永北路工程、 * 川 (略) 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工程(物流通道段)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