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溪办事处林地承包期延长工作方案
???自2005年全县开展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 (略) 林业得到飞速发展,资源变资产、林农收入得到明显增长,鉴于当前深化林权制度工作对全县集体林地承包期到2031年12月底,随时间推移,林农的林地承包期剩余7年,无法满足正常的林业生产周期、制约了林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略)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精神,结合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次林地延期承包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青溪办事处林地承包期延长工作方案
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奋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在巩固 (略)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升集体林管理水平,推进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建设,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依法依规。
2.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在 (略) 各村2005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确定的农户的基础上,对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按照政策延长承包期限。
3.本次林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延长是对责任山承包经营期限的延长,“自留山”政策保持不变。
4.实行合同管理,按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原则,承包经营期限延长采取由村(组)集体与林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法.
5.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6.各村级延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7.承包程序合法.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延包、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稳定自留山使用权长期不变,延长责任山承包期30年,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四、工作原则
??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更不得随意打破村民小组山林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交回村集体经济组 (略) 置。山林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仍维持原发包主体不变,对因下山迁移等原主体发生变化的,要重新予以确认。
明确集体统管山的经营主体。规范集体统管山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式开发等短期行为。集体林场要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集体统管山的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包经营期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 (略)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意见》以及《铅山县林地承包期延长工作试行方案》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根据 (略) 的实际情况,确定 (略) 林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即林地承包经营期从2032 年1月1日开始延长至 2061 年12月31日止。
??六、承包经营的程序
1.启动时间及完成时间,本方案下发即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
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
3.延包工作小组拟订延包工作方案,并进行公示;
4.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延包方案。
5.公开组织实施,签订延包合同,造册归档,延包方案、延包合同报 (略) 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
??七、造册、登记发证
村(组)集体为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与林农签定延长承包经营合同后造册登记,承包合同存入个人林权档案,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承包合同年限在登记系统中自动延长,现有发放的林权证原则上不进行更改换证。
??八、其它规定
(1)对还没有进行林改的个别村小组须按照2005 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先进行林改,林改后再按本方案执行。
(2)由集体(全体村民)经营或联户经营的按照2005年第一次林改确定的户数与人数执行。
(3)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于死亡、赠与等发生承包权等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流转、租赁、合作造林等山场,出租方按本方案中的林地承包经管权延长期限的规定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青溪办事处林地承包期延长工作方案
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奋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在巩固 (略)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升集体林管理水平,推进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建设,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依法依规。
2.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在 (略) 各村2005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确定的农户的基础上,对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按照政策延长承包期限。
3.本次林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延长是对责任山承包经营期限的延长,“自留山”政策保持不变。
4.实行合同管理,按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原则,承包经营期限延长采取由村(组)集体与林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法.
5.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6.各村级延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7.承包程序合法.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延包、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稳定自留山使用权长期不变,延长责任山承包期30年,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四、工作原则
??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更不得随意打破村民小组山林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交回村集体经济组 (略) 置。山林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仍维持原发包主体不变,对因下山迁移等原主体发生变化的,要重新予以确认。
明确集体统管山的经营主体。规范集体统管山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式开发等短期行为。集体林场要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集体统管山的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包经营期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 (略)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意见》以及《铅山县林地承包期延长工作试行方案》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根据 (略) 的实际情况,确定 (略) 林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即林地承包经营期从2032 年1月1日开始延长至 2061 年12月31日止。
??六、承包经营的程序
1.启动时间及完成时间,本方案下发即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
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
3.延包工作小组拟订延包工作方案,并进行公示;
4.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延包方案。
5.公开组织实施,签订延包合同,造册归档,延包方案、延包合同报 (略) 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
??七、造册、登记发证
村(组)集体为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与林农签定延长承包经营合同后造册登记,承包合同存入个人林权档案,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承包合同年限在登记系统中自动延长,现有发放的林权证原则上不进行更改换证。
??八、其它规定
(1)对还没有进行林改的个别村小组须按照2005 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先进行林改,林改后再按本方案执行。
(2)由集体(全体村民)经营或联户经营的按照2005年第一次林改确定的户数与人数执行。
(3)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于死亡、赠与等发生承包权等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流转、租赁、合作造林等山场,出租方按本方案中的林地承包经管权延长期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