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4年7月16日我局拟对山东永 (略) 年喷塑1.*辆电动三轮车零部件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18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邮编:*
项目名称 | 年喷塑1.*辆电动三轮车零部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经济开 (略) 以南、 (略) 以西山东永 (略) 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山东永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涂装车间北侧新建设10m×80m喷塑房,新建1条喷塑生产线,建成后年喷塑电动三轮车零部件1.*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职工由现有工程调配,无新增生活污水。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喷塑粉尘、固化废气经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现有碳纤维吸附浓缩+RCO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VOCs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表3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 (略) 。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运综合利用,收集塑粉回用于生产,厂内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标准。废机油、废油桶、废油抹布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