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略) (略) 建设项目施工 / 标段
答疑文件(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四 (略) (略) 建设项目施工 / 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2)条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1.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中项目经理要求,同时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得 1 分;本项最高得1分。 2.项目经理类似业绩: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完成一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元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得 2 分;本项最高得6分。 该评分办法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相关高工并在三年内完成3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要求过高,存在潜在排斥投标人行为。
答:详见“四 (略) (略) 建设项目施工 / 标段补遗文件(二)”。
提问2: 1.合同协议书四.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均固定不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建议修改为: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均固定不变(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2.专用条款1.1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建议修改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3.专用条款2.1“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 合同备案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无偿代为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及配合人员。 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如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予承担。” 建议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造成的工期延误约定一定期限,超过期限双方另行协商。 4.专用条款3.1“F、承包人应考虑施工中停水停电问题,若遇停水停电,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备用水源、电源,不得因停水、停电而延误工期。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连续 72小时以内的停工,承包人必须提供满足本项目正常施工和办公及生活所需的备用水源、电源等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工期和费用不再做任何补偿。” 建议将“连续 72小时以内”修改为:累计72小时以内。 5.专用条款7.3.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6.专用条款7.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提出书面要求延长工期,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但由工期顺延额外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人员窝工费、机械台班停置费、承包人管理费以及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 建议: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引起的现场施工人员窝工费、机械台班停置费等应计算,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7.专用条款7.8.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工期顺延,暂停施工在 180 天内的发包人不向承 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暂停施工超过 180 天的,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的费用。”180天太长,建议调整。 8.专用条款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以下方法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再按投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100%】进行下浮(询价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下浮);新增的相应材料/设备若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按照投标文件中相同材料/设备的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 (略)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设备则由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询价认可的价格执行。”建议增加:采用投标文件中材料/设备的价格不下浮。
答:按原招标文件中“四 (略) (略) 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
提问3: 9.专用条款11.1“③可调材料风险系数约定:按±5%计算。” 建议可调材料风险系数参照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文件。即: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金属材料、装配式构件、商品混凝土等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3%以内。 10.专用条款12.1.8“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应配合好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分包工程的相关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八.9条明确本工程不包含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有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请问:投标时是否不填报总承包服务费。 11.专用条款12.4.4“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请删除: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2.专用条款12.4.7“(8)工程竣工后 90 日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等,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 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后 90 日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 及工程结算书等,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13.专用条款12.4条 建议增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4.专用条款14.2“(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如有二审,则为二审完成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 12.4.1 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则按照“应付款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逾期支付天数”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4.4.2和16.1.2条余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违约金太低,建议另行协商。 15.专用条款14.2.4“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 180 日内对异议部分进行复核,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复核意见不服的,可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处理。”180天太长,建议调整。 16.专用条款14.4.2“(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全部资料后180天内。” 180天太长,建议调整。 17.专用条款15.3.3“采用 15.3.1 第(2)目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经 发包人及 (略) (或接收本项目的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支 付质保金的 80%(无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5 年后且经发包人及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公司(或接收本项目的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付清全部尾款(无息)。”请约定质量金退还的具体时限。 18.专用条款16.2.1“(4)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0.*元违约金。 ” 建议修改为: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迟,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0.*元违约金。 19专用条款16.2.1“(8)因承包人原因(如人员、资金、技术力量等不足,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重特 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工程连续全面停工超过 5 天或比进度计划工 期拖延超过 7 天的(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 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3 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删除: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
答:按原招标文件中“四 (略) (略) 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
招标人:四川 (略) ?四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