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方): (略) 汇川区自然资源局
拟受让人(*方): 贵州拓四方 (略)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要求,*方与*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 (略) 汇川区高坪街道新黔社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方,地块编号为2024-HC-04,宗地面369平方米(0.55亩)。土地出让总地价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元整(¥*.00元)
二、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教育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
三、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1.0,计容建筑规模:≤369㎡,建筑限高:24m,建筑密度:≤25.36%,绿地率:≥35%。
四、交地标准:该地块以“净地”方式协议出让,涉及地块内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补偿、“三通”(即水通、路通、电通,其中电通为满足项目施工用电)由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块内林业手续、平场及地下的管道、管线、管网等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负责迁改、迁移,并承担相关费用,竞得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第五条*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六、*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汇川区人 (略) 公示5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24年6月 (略) 汇川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自出具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7个工作日内须前往汇川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让 人(*方):汇川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陈静
电 话:0851-*
拟受让人(*方):贵州拓 (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严孟芹、谭保发
电 话:*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