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支付,先交后用,无免租期。租赁标的用途为特色农畜产品餐饮店及酒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标的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标的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2、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交纳。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租赁标的有关的费用,由出租方负担。
3、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1.物业管理费、卫生费;2.电费;3.水费;4.宽带费、通信费;5.相关单位处罚;6.燃气费;7.光缆电视收视费;8.其他费用(如有)。以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单位交纳,由相关单位开具有效正式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取得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4、租赁标的的交付、返还、续租及购买:
交付:1.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2.《房屋现有装修、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3.《房屋现有装修、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进行补充。该附件作为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返还:1.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将能够正常使用的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返还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改造或结构的改变,承租方可以不恢复原状。承租方添置的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且按照《租赁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对租赁标的经出租方书面验收同意后,承租方将房屋钥匙退还出租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应及时将个人物品收回,承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后,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遗留的物品,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同意给承租方 10 日的腾退期,该期间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
续租: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如要求续租,则需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购买:在租赁期内,若出租方决定出售租赁标的土地及房产,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标的的装修和维护:(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在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装修或增设他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二)承租方改建确保原房屋基础框架结构的安全,如改建影响建筑基础框架结构安全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房屋本身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由出租方负责,但承租方使用不当以及故意损坏的除外。(四)在出租方修缮房屋结构期间,承租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承租方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出租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五)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6、出租方权利和义务:(一)出租方有权依《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监督租赁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二)出租方按时将能够正常使用的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三)出租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合法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向承租方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供承租方审验;同时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有关抵押等事项;出租方如需以《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声明承租方的权益,保证承租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四)出租方有义务为承租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提供协助与便利。
7、承租方权利和义务:(一)承租方有权在不损害承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但应符合消防监督和建筑安全要求。(二)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租方按时交纳租金。(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用途、不得转租或转让。(四)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内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五)负责办理《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营业活动的工商登记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六)如在租赁期间内出现资产损坏,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资产赔偿责任。
8、企业标识和广告位:(一)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免费使用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门头和外墙悬挂或附着企业标识,企业标识制作费、报批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报批手续。(二)承租方租赁区域建筑物的广告发布权归承租方享有。承租方租赁《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内及外墙区域位置发布承租方业务宣传广告,或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将该房屋的广告位租赁给第三人使用。承租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得侵犯或者影响相邻关系。
9、标的查看联系人:米玛琼达,电话:*
10、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