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内蒙古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和信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公开转让 | ||
标的编号 | N0297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14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结。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和信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 (略) 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四农场新农村示范区东侧(蒙草抗旱研发基地)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军 | ||||||||||||||||||||||||||||||||||||||||||
成立时间 | 2015/08/11 | 注册资本+币种 | *.00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34M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私募融资。 | ||||||||||||||||||||||||||||||||||||||||||||
职工人数 | 5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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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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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4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烨 (略) 内蒙古 (略) □核准 ?备案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内蒙古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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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513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 (略) ·赛罕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同意将持有的内蒙古和信 (略) 股权公开转让(持股比例为49%) (转让标的名称)由股交中心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转让相关事宜。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已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及征询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并确保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优先购买权人; 4、转让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转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交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7、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股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8、转让方承诺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时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9、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等情形,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0、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11、委托合同未约定事宜以本申请书填报为准。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股交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 (略)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要求: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全体职工签订现有劳动合同,或各方(转让方、受让方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对全体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2.公司注册资本3,*元,实收资本1,*元。股东按股权比例实缴。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25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需符合私募基金相关管理办法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资格的要求(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成员一方具备受让方资格条件即视为具备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5、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交易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1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日期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2、意向受让方已 (略) 股权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自行判断是否受让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交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股交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13、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14、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5、若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在管基金仍未完成基金管理人变更、合伙份额退出等工作,具体为:阿拉善盟中野碧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方须配合办理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转出等工作;乌拉特前旗城投重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方须配合办理解散、清算及注销等相关工作;兴安盟新农村扶贫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须配合办理在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退出等相关工作。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方式确认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9-11 09:00:00至2024-10-14 17:00:00 | |||
报名手续 | 见附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10-1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根据公告约定执行 4、保证金交纳账户:根据公告约定执行 5、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6、处置办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方式确认受让方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略) 络竞价后的系统时间为准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按委托合同约定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易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3楼 | |
其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请各 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 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