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县城西片区地 (略) 及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01号补遗通知
致各投标人:
你公司参加的“勐海县县城西片区地 (略) 及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现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内容做相关补充,如下:
第21条 补充条款
21.1工程结算审核费用支付:工程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8%(不含8%)时,超过部分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超出金额的5%计算审核费用)。该费用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含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措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为满足施工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进行调整与修改所增加的费用不能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理由和依据。
22.3承包人应从“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的工程施工目标出发,认真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不能因为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某些不足而推卸自己按本项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要求推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2.4农民工工资
22.4.1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开户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直接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
22.4.2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2.4.3承包人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承包人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承包人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由承包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下,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2.5承包人按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范围内除施工合同已明确不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以外,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所增加工程内容,承包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止施工。
22.6发包人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零星工程,承包人应按时按要求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7承包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完善工程资料,因工程资料不全,监理单位有权暂缓支付进度款,待资料完善后再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止施工。
22.9承包人项目过程中的流程均需按照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22.10发包人不提供弃、取土场地,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
22.11承包人须在项目当地设有办公场所,以方便整个项目的实施。
22.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略) 、管线、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绿化、装修等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损毁的,应无偿进行修复或承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故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注: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的解释,应以编号靠后的补遗书所作的解释为准。
招标人:勐海县城乡 (略)
地 址: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象山社区祥和小区综合办公楼二层2-01号
邮 编:*
联系人:尤丽亚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西双版纳旭景 (略)
地 址: (略) 曼弄枫山水林溪283号
邮 编:*
联系人:李明
电 话:0691-*、*
日期: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