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18 号 池州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池州 (略) 年产*吨铜铝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池州 (略) ,项目位于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项目新建综合楼4200平方米、研发楼16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平方米;并购置5套铸轧机、2台蓄热式矩形熔铝炉配套2台保温炉等其他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吨铜铝复合材料的能力。 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以青发改〔2023〕91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2023年12月25日,对备案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项目代码:2303-*-04-01-*。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熔铝炉、保温炉搅拌过程和扒渣过程产生的废气,以及除气、铸轧、冷轧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旋风+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工业炉窑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危废暂存间内暂存的铝灰渣遇水发生水解反应产生的氨气经过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DA002)高空排放,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氨)排放标准值及表1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排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和循环冷却水排水达到《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及青阳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排 (略) ,进入青阳县污水处理厂。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产品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切条边角料、熔铝炉和保温炉大修时产生的砌炉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包括除尘器等收集的粉尘、扒渣过程产生的铝灰渣、冷轧产生的废乳化液、废乳化液桶、废滤渣、废滤布、设备运维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烟(粉)尘不超过0.62吨/年、二氧化硫不超过0.17吨/年、氮氧化物不超过0.79吨/年。 五、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