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本次招 (略) 青原区赣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招标人为青原区灌区中心,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勘测设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 招标单位:青原区灌区中心
1.2 项目名称: (略) 青原区赣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设计
1.3 建设地点:青原区内
1.4 建设内容:详见招标范围。
1.5 工程总投资:约*元。
1.6招标金额:*元。
1.6 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相应服务周期
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测量、工程勘察、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现场服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标段划分:本项目1个标段。
服务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7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稿),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期服务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1.7 招标工程规模:本次赣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河道总长约15.57km,治理河道起点位于值夏镇七姑岭,终点位于天玉镇坝溪村。治理工程主要分为河岸整治工程、岸线修复工程、水质提升工程、其它工程等。河岸整治工程包括新建生态护岸;岸线修复工程包括沙场滩地生态修复、新建生态步道,岸线清杂、清理河道垃圾等;水质提升工程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水塘整治、新 (略) 、加固芳洲自排闸、新增及整治排水涵管、整治排水沟等;其它工程包括河湖主题公园宣传牌、河长制宣传牌等。
1.8 勘察设计质量要求:成果达到国家和相关行业现行勘测设计规范要求。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必须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专业*级及以上资质。
(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水利类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根据《关 (略)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吉市管办字【2024】7 号)要求:投标人应当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资格文件在在投标文件中体现,信用报告生成日期为开标截止时间前 7 日内有效。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开标前已在江西省公共 (略) 水利 (略) 公示且信息登记状态为“ 已完成登记 ”的视为有效,其他视为无效。
4.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设计的相应能力。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自行在江西省公共 (略) 下载招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8月20日09时00分前。
6.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8月20日09时00分。
6.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略) (略) 不见面开标厅。
6.4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至电子招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 ”系统开标,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但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企业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必须在不见面开标系统页面进行在线签到,否则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签到,按废标处理。
8.2关于不见面开标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8.3 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标。
8.4 本工程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招标文件为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公共 (略) 、 (略) (略) 、 (略) 公共 (略) 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原区灌区中心
地址: (略) 青原区水利局4楼
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 (略)
地 址: (略) 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商会大厦办公1906号部分区域1910室
联 系 人:胡女士 联系电 话:*
监督单位:青原区水利局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6-*
本次招标采用虚拟子 (略) 上缴纳保证金,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在交易系统中生成虚拟子账户,按要求缴纳到对应的子账号。
保证金缴纳银行信息:
1、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吉安鹭洲支行
2、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吉安吉州支行营业部
3、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略) 北门支行
4、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吉安井开新区支行
5、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略) 府支行
6、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吉安分行营业部
7、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吉安农村 (略) 金都分理处